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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应对WTO反补贴协议

时间:2000/8/4 0: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的规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补贴的定义;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被禁止的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转型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对我国政策调整影响较大的规则是: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和被禁止的补贴规则等。

    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上述规则,相应调整和完善我国有关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需要适当调整的有关政策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协议)所反对和限制的补贴专向性原则以及被禁止补贴的规则,我国需要适当调整或在执行中加以注意的政策主要涉及到补贴专向性问题以及被禁止的补贴问题。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的要求是: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不得给予一组企业或产品、一部分地区或产业经济补贴。这种专向性补贴会使资源分配扭曲;因而受到反对和限制。被禁止的补贴要求是:禁止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因为它最有可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俗称红色补贴。这种补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出口补贴,即国家根据企业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第二类是进口替代补贴,国家根据企业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况而给子的补贴。协议还规定:非专向性补贴是可以普遍采用的。因此,这些政策调整的方向,一是取消,二是普遍实行。

    存在上述专向性补贴原则问题和被禁止补贴问题的相关政策以及未论及到的相关政策,均应研究予以适当调整。以下是对我国几类相关重大政策的初步研究:

    一、关于出口补贴政策

    出口补贴是协议首要反对和禁止的政策。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各级政府制订了相当多的出口补贴措施和政策。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的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退还、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变相资助是很多的。特别是外资企业,被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后则给了更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的优惠政策,这是协议所禁止的补贴。协议规定,一国政府视企业出口实绩而给予补贴,即通过税收抵免、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就被认为是红色补贴—一被禁止的补贴。

    例如,2000年2月,我国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8个领域1900项高新技术产品,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于8个领域的产品实行出口优惠政策似有悖于“政府针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因此需要研究调整。

    二、关于外资产业政策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8年进行了修订)。将外商投资方向和产业指导目录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大类。国家对于鼓励及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给予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投资项目总额内的进口设备和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税(国务院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协议在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中规定:一国政府不得给予特定产业或地区、特定企业或产品财政补贴,即通过税收抵免等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给予补贴。这项产业政策也需要按照前述第一条的办法适当调整。建议取消产业专项性补贴,以审批或以技术政策为手段,对产业政策导向进行把关;或者实行非专向性普遍补贴,各类企业投资项目总额内的进口设备和物料均可免征进口环节税。

    三、关于外资税收政策

    目前,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还是单独设立的。似有悖于协议有关规则和WTO国民待遇原则。境内大部分企业按照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税率为33%。但我国对于外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的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

    一是在限定地区和产业实行优惠税率。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投入运营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并且经营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的技术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减按24%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江、沿边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的生产性企业,以及设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外资企业。

    二是对限定行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例如,经营期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5年免征,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是对再投资实行退税办法。鼓励外资企业投资者所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不论是投资于原企业和其他企业;均退还再投资部分所得税的40%,如果是投资于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则全部退还所得税款。

    这些政策似都有悖于禁止“政府针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与专向性补贴限制原则和禁止补贴规则不相一致,应予调整。

    四、关于信贷资金政策

    我国信贷资金政策也存在协议所反对和禁止的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产品专向性补贴等问题。这些专向性补贴被协议认为是实行了财政资助。财政资助是指:赠款、贷款等直接的资金转移。协议还规定,一国政府不得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企业、部门、地区进行财政资助。我国信贷资金政策是比较复杂的,各级、各地银行贷款政策和贷款办法有许多不同之处。贷款企业在所有制方面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股份制等。贷款分类还有很多,基建、技改、流动资金、房地产、高新技术、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贷款等。贷款办法也有很多,普通贷款、抵押贷款、低息贷款、贴息贷款、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性贷款等。

    主要问题是:国有企业在贷款方面占有了许多优惠条件;其它所有制企业是无法比拟的;中国银行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严格的抵押贷款办法和其他一些贷款办法;还有一些贫困地区的政策性贷款、赠款等,均是协议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所反对和禁止的。还有512户国家重点企业封闭贷款政策,这些政策均应进行适当调整。

    五、关于进口替代政策

    我国的进口替代政策和做法是比较多的,如汽车零部件以及其他机电产品等国产化的政策、代替进口的措施、以产顶进的做法等,都是符合我国民族工业发展利益的。但是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些政策必须符合协议的有关规则。协议规定:进口替代补贴属于红色补贴,一国政府根据法规,视企业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情况而给于补贴,或是完全取决于这一条件,或是作为几个条件之一,都是被禁止的补贴。我国对企业采取进口替代的做法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不仅在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方面给予优惠,而且把采购国产设备或者配套的零部件也视作进口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等。最近的例子是: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可以延长至7年。按照协议的规则,类似政策都是被限制或禁止的。

    六、关于经济技术担保政策

    我国的经济技术担保业不仅发展尚不成熟,而且做法很不规范。我国金融机构和经济技术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或特定企业开展经济技术贷款担保业务,这在协议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当中是被反对和限制的。协议规定:贷款担保是潜在的资金转移,不得对特定企业进行这种专向性的补贴。被认为会使资源分配扭曲,使统一市场内的企业产生不平等竞争。协议附件一“出口补贴列示清单”还规定,出口补贴不仅包括视出口实绩而给子的直接补贴,而且包括各种有相似效果的做法,例如与出口相联系的免除税收和社会福利费用,以及保险费率不足而给于的出口信贷担保。因此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当规范我国经济技术担保政策和做法。在政策调整上,建议担保业务要面向所有企业,实行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较规范的贷款规则。

    七、关于西部开发的一些优惠政策

    1999年12月,中国政府宣布,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包括原来未执行优惠税率的地区。二是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这项优惠。三是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是指享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三年。四是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并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三年减半征收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五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六是该项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以前年度的优惠。

    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似违背了协议中的企业和地区补贴专向性限制政策。刚刚出台的这项政策不仅单独针对西部地区,而且单独针对外资企业;并且延长三年适用期;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考虑其可行性。建议及早研究采取应对措施,使西部大开发战略不至于受到影响。

    八、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近年来,我国政府较多地使用了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手段,这种手段对于支持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解决特定的财政经济矛盾起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当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它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也是许多国家政府管理经济通行的手段之一。但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按照协议规定的原则运用这种手段。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的运用需要规范和调整,需要建立法规予以完善。就目前来看,上述所列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中第一组方式将受到协议的限制和质疑;第二组方式是协议所允许的方式。今后使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应当注意多向第二组方式发展。

    中国需要完善的有关政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积极研究它的有关规则,适当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相关政策的任务已经摆在我们面前。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规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上述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需要修订完善的有关政策法规,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和完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有关政策

    关于出口补贴待遇政策。协议规定,根据目前联合国确定的48个最不发达国家和20个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来包括在内),可以长期保留出口补贴。它有两个条件:人均GNP达到和超过1O00美元;不得再保留出口补贴;一成员在某一产品达到“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即该产品出口连续两年达到和超过该产品世界贸易额的3.25%的份额,该成员必须在8年内(其他发展中国家必须在2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任何补贴。因此,我国可以根据这条规则,建立和完善出口补贴待遇政策。首先要争取联合国承认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并与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人均美元”、和“世界贸易份额”指标的监测和协商机制。如果不能把我国列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补贴政策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受到各种限制,出口补贴政策就必须做更大的调整。

    关于进口替代补贴待遇政策。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5年内使用进口替代补贴。由于我国1994年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当及时提出正当要求,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算起,五年内使用进口替代补贴,而不是从1994年算起。如果这项要求没有达到,我国的进口替代补贴待遇政策就需要做大的调整。

    二、建立和完善转型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政策

    协议规定,转型经济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7年内保留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政策。建立和完善这项政策,需要做的工作是:首先要争取联合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承认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其次争取他们承认我国属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经济国家。其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政策的保留时间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算起。

    三、建立和完善对基础研究的资助的政策

    协议规定,国家可以对基础性研究给予资助,资助额可以达到成本的75%。对于竞争性开发的研究资助可以达到成本的5O%。我们可以根据这项规则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基础研究的资助政策,支持建立技术开发研究中心;补贴基础研究和科研开发,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这项补贴被称为绿色补贴,是各个国家都在实行的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对贫困地区援助政策

    协议规定,按照本国总体情况,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GNP和失业率等标准;选定本国的贫困地区,可以给于贫困地区以经济援助。我们可以根据这项规定,制定我国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发展基础设施和保护环境的资助政策

    协议规定,为使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政府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条件是:这种援助只是一次性地给予,并且限制在总成本的20%以内,同时可以普遍获得。我们可以根据这条规则,制订一项发展基础设施和保护环境的经济资助政策。

    六、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应着力研究建立和完善符合协议规则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主要是按照第二组方式建立我们的政策和规则,即基础设施建设、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资金转贷优惠和项目计划优惠、文教卫体项目资助、基础研究资助、设立贫困地区发展基金等。

    七、修订完善先进技术型、出口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按照上述第一条“建立和完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有关政策”,第一款“出口补贴待遇政策”,修订完善先进技术型、出口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如果上述目标不能实现,还应在三个方面作出努力:第一,在贫困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完善这项政策。第二,设置技术政策规则给以支持。第三;使出口补贴政策可以普遍获得。

    八、修订完善外资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主要问题是与专向性补贴限制原则和禁止补贴规则不相一致。它的修订和完善主要应该把投资总额内的进口免税优惠附加上技术政策的壁垒予以普遍实行,既符合协议的有关规则,又有利于实现我们产业政策的目的。

    九、修订完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

    修订完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修订完善西部开发中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外资税收优惠政策,最主要的问题是应当把境内外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政策。

    十、建立和完善反补贴机构、机制和措施

    国家经贸委在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产业损害调查局类似的机构是完全必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最终要解决的是产业损害问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和适当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产业损害调查和反倾销反补贴机构,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所面临的形势。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将面临大量复杂的贸易纠纷和裁定问题,只有尽快建立适应争端解决机制要求的机构,才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季如锋李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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