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5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