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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直击消费维权痛点

时间:2016/8/19 12:59:00 来源:法治周末

  条例意见稿共计70条,不少条款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诸多消费维权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解决举措,可谓直击消费者维权“痛处”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王京仔

   说好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什么只拆了包装不能退?快递的物品丢失了,快递公司却只肯赔3倍邮费怎么办?预付办理了健身卡、美容卡,商家却关门了,卡里的钱怎么办?消费遭遇“霸王条款”要如何维权?为什么总有未接触的商家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打电话进行推销……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尽管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消费者在说起消费维权时,仍免不了上述烦恼。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条例意见稿共计70条,不少条款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诸多消费维权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解决举措,比如,针对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参与起草过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指出,此次条例意见稿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消法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围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化、明确化,可谓直击消费者维权“痛处”。

   职业打假人保护之争

   “我不能认同这样的规定。”李勇(化名)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不认同的是条例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

   该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条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一时间,引发了职业打假人该不该被保护的争议。

   李勇成为一名职业打假人尚不到5年,他笑称与那些资深前辈相比“还差得远”,当初正是自己买到了过期食品进行维权,加上自己“爱较真”的性子,才逐渐走上了这条道路。

   在李勇看来,职业打假人是民间维权力量,他们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去发现存在问题的商品,从而起到监督作用,“消费者往往维权意识淡薄,不注意维权;或因消费标的价值不大就放弃维权;再者不知道维权途径而难以维权”。

   对于职业打假人备受争议的大量知假买假索取高额赔偿、以盈利为目的等问题,李勇坦言,大量购买多是出于维权成本的需要,“有时商品只有几十、几百块,你买一件即使多倍赔偿,可能还不够支付公证费、鉴定费等,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所认可的,我们即使客观获得利益也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高额赔偿加重商家的违法成本,我们的初衷是希望假货越来越少”。

   但他也坦言,大家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亦是受部分害群之马的影响,他们发现并购买问题商品,并不是为了监督维权,而是用来和商家谈判甚至进行敲诈,从而牟利,但李勇强调,“他们不能算真正的打假人,不能把我们混为一谈”。

   孙颖告诉记者,在她看来,第二条的规定应该针对的是那些“职业索赔人”,而不是一般的职业打假。职业打假人是要确实发现问题的,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欺诈等;“职业索赔人”则追求付出最小、受益最大,将其作为营利手段。

   孙颖从法院了解到,在现实中,70%的“职业索赔人”主要针对食品的标签问题,因为这类问题容易发现,认定成本低,而且能够要求10倍赔偿;他们只要揪住问题,就会在不同的法院针对一个商家反复进行“打假”,“他们不是为了消费者的群体利益”。

   孙颖指出,这一部分“职业索赔人”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滥用,不利于我国消费领域诚信制度的维护。因此,条例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有其现实需求。

   若是为了消费者利益,为了帮助执法机关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打假人也应规范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在法律红线以内;而且在要求赔偿后应关注企业是否改正了问题,若是真正为了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改正问题,而不是自我营利,“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应该还是可以存在的,孙颖进一步补充。

   有着“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在条例意见稿公布后,在其微博上发表了系列看法,表达了对于第二条规定的惊讶,并表示在专家研讨环节第二条并没有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他已申请公开此表述的起草人、上位法依据、具体含义,希望工商总局尽快释明。

   拆封仍可无理由退货

   如果说条例意见稿第二条是职业打假人的关注焦点,那么关于退货相关条款的规定则是一般消费者的注意重点。

   条例意见稿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并明确定义了“商品完好”等概念。

   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就指出,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投诉的第一位,消法规定的远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无法真正“落地”。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还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拒绝退货、折扣或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

   孙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条例意见稿加大了对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保护,明确了经营者给予消费者明确提示的义务,有助于消费者谨慎选择购物,减少退货纠纷的发生。

   过去,经营者自己划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并对告知消费者的途径没有规定,经营者大多是统一提示,需要消费者自己去发现;而现在“需要通过必经的提示程序,一对一的告知,明明白白地告诉消费者”,孙颖补充。

   此外,“商品完好”情形的明确解释,也使得消费者在享有无理由退货权时,对于“不得拆封”等问题的争议得以解决。

   然而,作为一名淘宝店主,徐丽(化名)却道出了自己的苦水,她拥有一间出售饰品的店铺,27岁的她在大学时就开始帮助别人打理店铺,卖过衣服、化妆品等,在她近6年的淘宝生涯中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客人,其中不乏令人头痛的。

   “有些客人只爱试戴,饰品戴了几天之后就会要求退货。”徐丽在和其他店主交流时还得知,会有客人专门挑七天无理由退换的店铺购物,买了衣服裤子穿一两天就随便找个理由退了,店家也拿他们没办法,店铺成了他们的“免费衣橱”。

   徐丽的店铺如今仍写明为保证客人购买的为全新无试戴饰品,且饰品为贴身物品,故不予退换,“我们的顾客基本都是女生,而他们一般知晓饰品之前有人试戴过都会难以接受。”徐丽道出了苦衷。

   对于条例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徐丽目前还没有过多的想法,但她坦言全部做到一对一提示“很难”,“有些客人可能不会询问客服人员就会下单,我们只能在购物须知里写明”。

   对于出现的职业“租衣客”现象,孙颖指出,条例意见稿也考虑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权益的平衡,在保障消费者应有权利的同时,也要维护经营者的利益,补充了关于不使用无理由退货情形的规定。

   预付消费有了保障

   此次条例意见稿被认为亮点颇多,远不止关于无理由退货权的规定,对于预付消费、个人信息保护、格式条款等的规定也备受关注。

   据消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披露,2014年,国内多用途和单用途预付卡销售规模为9068.8亿元,有关部门估算,一半以上的份额已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商务部备案,但仍有大量发卡行为未纳入监管。

   上海市工商局估计,上海全市发卡主体近10万家,而在上海市商务委备案的企业只有351家。2014年,上海市12315平台接到的预付卡消费投诉占到了全年投诉量的一半,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浙江去年以来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已达6000多件,多数难以处理。

   而近年来,一些商家“关门跑路”的事件也见诸报端。

   2015年,新浪网、东方网等报道上海知名餐饮连锁企业“代官山”上演跑路事件,5家门店突然歇业,经营者完全失联,责任企业和人员追查无果,据相关部门统计,有151名消费者登记蒙受损失,涉及损失金额12.78万元。

   2016年2月,《深圳晚报》、腾讯网等报道深圳“UP博贝优品”老板涉嫌“跑路”,超过200名家长预付的平均一万多元的学费“打了水漂”。

   同年5月,《法治周末》也曾报道“聚智堂”老板被指跑路,据业内人士推算,目前各地家长预缴给聚智堂的学费总额,恐达数亿元之多。

   条例意见稿针对预付卡领域商家关门跑路等乱象,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服务场所迁移的,应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孙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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