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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财政补贴别用力过猛

时间:2016/5/18 16:00:00 来源:网友

PPP模式虽然能够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率优势,但具体项目却未必都能成功。因此应进一步理清PPP模式的财政扶持思路,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审慎思考PPP项目的财政补贴力度和推广范围。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速度有所加快。据财政部PPP中心公布,截至2016年3月31日,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7721个,总投资87802.47亿元,比1月末分别增加项目724个、增加投资6480.47亿元,在执行库(即处于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项目646个,PPP项目开工率8.4%,较1月末提高3.4个百分点。

现状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财政补贴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给予PPP项目财政支持。具体分析:

——财政补贴对PPP项目的直接扶持力度在加大。

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重点看,主要补贴在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项目融资阶段,目的是加快PPP项目启动。例如,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开展的PPP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补助。又如,2015年12月,财政部公布《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存量项目,给予2%奖励。在省级政府层面,像山东省财政对重点PPP项目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同时,在2015年新上项目银行贷款,给予1~3年的银行贷款贴息;而2015年福建省财政已经兑现9个示范项目奖补资金2500万元,并预先下达各地前期费用奖补资金7210万元。

从项目购买和执行的市(县)级政府来看,市(县)的补贴则主要在项目运营阶段,除了提供一定的直接补贴外,间接补贴力度更大,隐蔽性更高,如土地用途专用和协议出让;以保障PPP项目收益为目标,由财政购买提前锁定公共产品价格。

——产业投资基金对PPP项目的间接扶持力度在加大。

除直接的财政补贴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通过财政出资建立PPP基金,为PPP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实现以少量财政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金融杠杆作用。

在中央层面,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而随着财政部联合10家机构共同设立的“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浮出水面,参照5~10倍的杠杆,其撬动万亿元投资的规模相当可观。

在地方层面,PPP基金已在国内遍地开花,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四川以及新疆等省级部门成立PPP引导基金,规模颇大。如新疆PPP引导基金的募资规模就达到了1000亿元。这类引导基金的投资区域集中在其行政区域内,省级部门设立PPP基金,多以母子基金等投资形式,再投资于各个城市上报的PPP项目,通过股权投资可以充实PPP项目资本金、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

思考

PPP模式虽然能够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率优势,但具体项目却未必都能成功。比如业内的教材级典范项目——2002年立项的英国伦敦地铁PPP项目,国内研究人员广泛研究其推进PPP模式的方法和流程,并在国内多个类似项目进行借鉴。但少有人关注,由于政府监管不力、公私部门矛盾等问题,在2008年英国伦敦地铁PPP项目失败,丢给当地政府一堆债务,直接导致英国政府损失超过41亿英镑。

此外,笔者还发现,PPP项目的投资成本过高,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远高于债券利率,使得英国政府的一些项目,政府和使用者最终付出的费用,通常要比自建项目多支付3~4倍的价格。而结合当前国内PPP项目的推广实际情况,这样的现象也广泛存在。例如,交通建设领域,我国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最低收益率要求都在10%以上,与长达二三十年的PPP项目周期的建设合作基础是不相匹配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理清PPP模式的财政扶持思路,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审慎思考PPP项目的财政补贴力度和推广范围。具体的一些思考如下:

首先,应规范PPP项目的补贴制度,保障补贴投放到位。当前,由于地方政府推动心态急切,而项目落地难度大,导致从操作原则上看,部分PPP项目名不副实,出现“伪PPP”项目。如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控制的金融公司,借道参与PPP项目建设,通过保底承诺、到期回购、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面对这样情况,应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制度,将“伪PPP”项目剔除在财政补贴范围之外,以保障各类专项资金投放到位。

其次,提高PPP项目的信息公开程度,控制财政补贴强度。当前,PPP项目补贴的制定和实施是政出多门,存在着财政多重补贴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大信息公开程度,尤其公示市(县)的财政补贴和土地、公共产品价格指导等方面的使用情况。笔者建议,在PPP项目中的土地拨付情况、公共产品价格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情况,由省级等上级部门建立PPP项目库,制定相关的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网络进行项目全周期的信息公示。这既对具体项目的过度补贴将有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也有利于研究和跟踪补贴效果,建立相关预警机制,警惕补贴过度造成的某类项目的供给过剩,控制财政补贴的补贴强度。

最后,建立PPP项目补贴分级机制,控制财政补贴范围。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不同领域,适用PPP模式的程度不同,建议应按照国内各领域的开发成熟程度和PPP模式适用程度,进行分类。例如,当前具有较高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保障的行业和项目,可由政府自主建设。同时,进一步放开垄断门槛,在高速公路以及教育和养老等领域,已经具备盈利模式,可不由政府来主导进行PPP模式开发。总之,要降低或取消适用商业项目的PPP财政补贴,珍惜和节约有限的财政资金。


(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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