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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时间:2015/6/17 15:48:00 来源:网友

一、职责与权限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管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管局安全监管司。

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共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2.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管局药品GMP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四、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

3.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首次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6.综合评定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8.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五、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管局安全监管司。

六、认证批准

1.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管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管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的实体机构,履行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和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行《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章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

一、认证申请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或药品品种,按照《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附件1),准备有关资料,一并报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收取药品GMP认证申请费(附件2)。

二、资料审查

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对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秘书处批准。

(一)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制订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发《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收取药品GMP认证检查费。

(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发《药品GMP认证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发《药品GMP认证不受理通知书》(附件5),并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退回:

1.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批准文号的。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无国家卫生行政等部门批准立项文件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品种。

4.试行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

5.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方案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场检查的日期及日程安排。

2.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

3.检查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二)现场检查组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观察员参加,检查组组长主持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的工作。

药品GMP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内药品GMP认证申请单位的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步骤

1.首次会议  内容主要为介绍检查组成员;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日程安排;确定陪同人员;确保检查所需要的资料与记录等。

2.现场检查  通过现场参观、检查、提问、查阅文件和记录、谈话、抽样等方式,调查和收集评定的证据。

3.检查评定  检查组按照检查项目和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范围内施行药品GMP的情况逐项作出评定。评定结果,撰写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附近件6)和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附件7)。

检查评定期间,药品生产企业的人员应予回避。

4.未次会议  检查组向药品生产企业说明现场检查评定情况,交换意见。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及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认可签名后,双方各持1份。

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可再核实。双方不能协调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并经双方签字,各持1份。

(四)抽取样品

药品GMP现场检查期间按《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抽取样品。

每个品种一般按3批抽取,不足部分从流通环节抽取。药品品种认证的,现场和流通环节各抽取3批。

(五)现场检查报告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向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呈交《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和其它有关现场检查资料及抽取的样品。

现场检查报告应对被检查单位严重缺陷、较严重缺陷、轻微缺陷及尚需完善方面的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客观准确的加以论述。根据检查评定标准作出"推荐"、"推迟推荐"或"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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