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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时间:2005/1/1 1:01:00 来源:网友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 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益,鼓励有益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 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 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 、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於: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 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 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 法、技 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於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於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 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 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 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 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 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 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 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於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 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 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於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其作 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於最死亡的作者死亡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 次发表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 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於作品首次发表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五十 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电视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电视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电视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 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 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於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电视的权 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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