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等为原料, 经氢化和精炼处理后所制得的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
1 感官指标 外观呈白色或乳白色固体状。无其他异味、异嗅和杂质。
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项 目 指 标
酸价 ≤ 1
过氧化值, meq/kg ≤ 12
铅(以Pb计), mg/kg ≤ 1
铜(以Cu计), mg/kg ≤ 0.2
镍(以Ni计), mg/kg ≤ 0.2
3 细菌指标 细菌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 个/g ≤ 200
大肠菌群, 个/100g ≤ 30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湖南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8-10批准 1989-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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