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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脂加糖炼乳(甜炼乳)

时间:2005/1/1 1:01:00 来源: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全脂加糖炼乳(甜炼乳) GB 5417-85 代替GBn 37-77
Sweetened condensed whole milk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乳为原料,经杀菌,添加砂糖、浓缩制成的产品。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全脂加糖炼乳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1.1 原料乳的要求应符合GB 5408-85《消毒牛乳》附录A(补充件)中特级品规定。
1.1.2 砂糖主要指标必须符合GB 317-84《白砂糖》优级品的规定。其酸度要求同 GB 5412-85《全脂加糖乳粉》1.2条。
1.2 制造全脂加糖炼乳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全脂加糖炼乳的品质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进行评定, 而它的等级则按感官、细菌总数和乳糖结晶大小分为特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1.4 全脂加糖炼乳的感官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 全脂加糖炼乳感官指标, 按百分制评定, 其中各项分数如表1所示。 表 1

项 目 分 数
滋味和气味 60
组织状态 35
色 泽 5

1.4.2 各级产品应得感官评分如表2。 表 2

等 级 总 评 分 滋味和气味最低得分
特 级 ≥90 56
一 级 ≥80 18
二 级 ≥75 45

1.4.3 全脂加糖炼乳的感官评分见表3。 表 3

项 目 特 征 扣 分 得 分
滋味与气味
(60)分 甜味纯正, 具明显消毒牛乳的滋味和气味,无任何杂味者 0 60
滋味稍差, 但无杂味者 1 ~ 4 59~56
滋味平淡, 无乳味者 5 ~ 7 55~53
有不纯的滋味和气味者 8 ~15 52~45
有较重的杂味者 13~25 47~35
组织状态
(35)分 组织细腻, 质地均匀, 粘度正常*, 无脂肪上浮 0 35
无乳糖沉淀, 但冲调后允许有微量钙盐沉淀者
粘性较重, 冲调有少量钙盐沉淀者 1 ~ 2 34~33
脂肪轻度上浮, 粘盖轻(厚度小于或等于1mm)者 2 ~ 3 33~32
舌尖微感粉状者 3 ~ 5 32~30
舌感砂状, 脂肪上浮较明显, 粘盖较重(厚度小于或等于2.5mm), 冲调后钙盐沉淀多者 6 ~10 29~25
粘度变化大, 有变厚或呈软膏状, 冲调后脂肪游离较明显者 10~25 25~10
色 泽

(5)分 呈乳白(黄)色, 颜色均匀, 有光泽者 0 5
色泽有轻度变化者 1 ~ 2 4 ~ 3
色泽有明显变化(肉桂色或淡褐色)者 3 ~ 5 2 ~ 0


*系指产品在24℃往外倾倒时, 能在先前倾出之炼乳表面起堆, 但所起之堆能较快消失。
1.5 全脂加糖炼乳的理化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5.1 不分级指标见表4。 表 4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 26.50
脂肪, % ≥ 8.00
蔗糖, % ≤ 45.50
酸度, °T ≤ 48.00
全乳固体, % ≥ 28.00
铅 (以Pb计), ppm ≤ 0.50
铜 (以Cu计), ppm ≤ 4.00
锡 (以Sn计), ppm ≤ 10
汞 (以Hg计), ppm 按鲜乳折算 ≤0.01
杂质度*, ppm ≤ 8

* 全脂加糖炼乳的杂质度系指每公斤产品中杂质的毫克数。
1.5.2 分级指标见表5。 表 5

项 目 指 标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乳糖结晶颗粒, μm ≤ 15 20 25

1.6 全脂加糖炼乳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6要求。 表 6

项 目 指 标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细菌总数, 个/g ≤ 15000 30000 50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 40 90 9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7 全脂加糖炼乳允许加入的稳定剂应按GB 2760-8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选用。
1.8 对严重变厚、钮扣、霉斑、蔗糖结晶、假胖听和瘪听的产品,作为等外品处理。在无严重异味的情况下可作食品加工用。
1.9 凡产品具有苦味、腐败味、霉味、化学药品和石油产品等气味或真胖听者作为废品处理。
2 取样和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以浓缩锅或结晶罐分批,连续化生产不能分别锅(或罐)次者,可以按成品混合罐分批。
2.1.2 按批编号取样。取样数量按锅分批者,397g罐装(包括500g和354g瓶装),每锅取样3罐;198g罐装(包括250g瓶装),每锅取样<4罐。 成批产品不能分别锅次者,按千分之一采样作检验用。但不得少于3罐,尾数超过500罐 者须增取一罐。所取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b.工厂名称及生产日期;c.采样日期;d.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采样时应检查外包装箱、金属罐的标签等是否清洁完整,有无锈斑、水渍等情况。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的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上所标明的重量差,应不超过±1%,其测定方法同GB 5413-85《乳粉检验方法》2.2条。
2.2.2 每批样品,一件做细菌检验,一件做感官检验,另一件做理化检验。
2.2.3 全脂加糖炼乳的水分、脂肪、全乳固体、酸度、杂质度、乳糖结晶、蔗糖、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感官鉴定为每批必检项目。重金属、致病菌和汞定期抽检。
2.2.4 成品出厂时,须有工厂化验室或检验科的质量合格证明,证明上应标明品名、数量、生产日期,化验结果及质量等级等。
2.3 复验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定时,可取样复验,复验一次为限。复验时可单独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复验取样数目为1/500或为原取样数的一倍,但产品卫生指标不得复验。复验符合技术要求时,作合格论。
3 包装和标志
3.1 铁罐装:大罐每箱装48罐,每罐净重397g。 玻璃瓶装:大瓶每箱24瓶,每瓶净重500g;小瓶每箱48瓶,每瓶净重250g。
3.2 罐外标签必须清洁整齐,标签或罐盖上应标明下列项目:品名、商标、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保证期、等级及简单产品说明,包括主要营养成分、使用方法和贮藏条件。罐盖上必须打印厂代号和批号。
3.3 装罐的纸箱宜干燥、清洁,上下垫放黄板纸,纸箱用铁皮、胶纸带或塑料带两条捆牢。其包装必须完整。
3.4 箱外必须标明品名、数量、外容积大小、毛重、净重、制造厂名及制造年、月、日。
3.5 大容器罐装或其他形式包装按合同规定办理。
4 保管要求
4.1 全脂加糖炼乳应贮藏在凉爽、干燥、温度不超过20℃的地方。
4.2 在20℃以下的贮藏条件下,罐装全脂加糖炼乳的保证期限,自生产之日算起九个月;瓶装全脂加糖炼乳的保证期为三个月,大包装全脂加糖炼乳的保证期按合同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保锋、李玉贤、郁蕴华、刘宏道。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34-60《甜炼乳》作废。

国家标准局1985-09-28发布 1986-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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