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食药监管局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提出如下认定标准。
一、食品小作坊的认定标准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其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是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目录”外的食品,各县(区)局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额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超过200平方米,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三)生产经营规模小,指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在10人以下,生产设施及工艺简单,采用传统工艺加工;
(四)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的认定标准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食品销售,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外,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的销售;
(二)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的认定标准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项目在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外,提供餐饮服务的;
(二)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建筑工地食堂一律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进行备案。
四、不予办理备案的范围
(一)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的备案区分
(一)制售分离的,生产地址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经营地址按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管理;
(二)通过前店后坊等方式,提供即时制作加工、销售的,无论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食用场所及设施,属于以下类别的,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管理:
1.热食类食品制售;
2.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单一卤菜制售);
3.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制售);
4.自制饮品制售。
除上述种类外的,单一卤菜制售、裱花蛋糕制售等类别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
六、本认定标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