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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经营有法可依

时间:2017/6/3 8:28:04 来源:大众网

  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了更好的宣传《条例》,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菏泽城区繁华地段分设6个宣传点,拉起条幅,设置宣传台,通过向过往群众散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册和《诚信规范经营 守护舌尖安全》宣传单、解答群众咨询等形式,进一步宣传《条例》,据悉该局共印制散发宣传册(单)9000本(页)。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简称食品“三小”),特别是食品摊点的“街头快餐”,在我市量多面广,与群众息息相关,但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对食品“三小”进行有效监管、更好地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是政府一直探索的重要事项。

  《条例》填补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上的法律空白。《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由县(市、区)食药部门对食品“三小”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小”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结合实践中监管“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惩戒机制。

  《条例》合理设定了三项处罚细则。规定对食品“三小”多数违法行为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降低罚款起点,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的,罚款起点降为小作坊小餐饮五百元,食品摊点五十元;设定行业禁入,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二年内,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规定“豁免条款”,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食品等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依法没收违法食品和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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