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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食品包装安全隐忧 食品安全消费者注意要点(2)

时间:2014/1/7 15:33:59 来源:业界互联

9、密封瓶盖不密封,卫生安全难保证

对于饮料瓶塑料螺纹瓶盖而言,它所带给消费者的未必只有方便。美之源饮料中毒门事件中,多个环节可能出现污染,其中,包装瓶盖的密封性不好也可能是原因之一。在瓶装饮料中,真正起到密闭作用的是螺纹瓶盖上一块突出的胶垫,正是因为这块胶垫的密封,保证了瓶内饮料与外界隔离。但目前在我国,饮料都是机械化流水线生产的,封口时难免出现压力不够、密封不严的问题,而瓶口的螺纹部分又不能起到密封作用。也就是说,螺纹状的结构只具有紧固作用而不具备密封效果。这个在食品包装行业里几乎是公开的“秘密”,却并不为消费者所知晓。一旦有灰尘或细菌,极有可能对瓶口造成污染。此外,瓶口的螺纹部分在从饮料出厂到消费者饮用这段时间内,都是暴露在空气中,不受任何保护,而这段时间,可以是一个月、几个月,甚至是一年。这样的情况无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人为投毒的危险。

如此严重的问题却得不到饮料厂商的重视,主要是消费者不知情、瓶口螺纹处卫生标准空白、生产厂家为降低成本不愿更改瓶体模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盲目的价格竞争,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除了需要唤醒企业的良知外,国家推出饮料瓶口与瓶盖螺纹处的卫生标准要求,也可以解决瓶盖不密封的安全隐患。

10、非食品袋包装食品,使用混乱有危险

众所周知,市场上消费者可以见到的塑料袋主要有普通塑料购物袋和连卷袋(点断袋)两种。普通塑料袋的主要材质为聚乙烯(PE),主要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提携物品时使用。连卷袋是一种没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主要材质是聚乙烯(PE),主要是用于超市内包裹食品。

但是,无论是普通塑料购物袋,还是连卷袋,均存在适用范围混乱的问题,特别是街边的小商贩,消费者常常可以看到小商贩随手拿起一个没有任何标示信息的塑料袋用来包裹、打包食品。消费者对商贩这样的做法也是司空见惯,虽然这种做法方便快捷,但是其中隐患又有谁知?

对此问题,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教授表示,塑料袋按照功能大致可以分为食品用和非食品用,在塑料袋标识上印有“食品用”字样的才是能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专用袋是指原辅材料均为食品级原料,同时必须标示QS生产许可信息。而消费者看到商贩使用的无任何信息标示的塑料袋,属于三无产品,很有可能是生产者使用废料或回购料生产,建议消费者拒绝使用这样的塑料袋包裹食品,避免对身体造成危害。

11、易拉罐设计不合理,直接饮用有问题

易拉罐装是市场上常见的包装形式,具有重量轻、体积小、不易破碎、便于携带的优点,因此备受人们青睐。消费者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易拉罐的拉环从原来的可以拉下来而逐渐变成内扣留片式设计。这种设计有利于原材料的回收利用,很好的避免了拉环拉下来随处乱扔的浪费,但是回收利用、节能环保问题解决了,食品卫生问题却随之产生。易拉罐的内扣留片式设计,在消费者使用时内扣留片会直接与内装液体饮料直接接触,而易拉罐在销售时是直接暴露在空气中的,有的上面布满灰尘,细菌等微生物也很有可能在上面滋生,消费者直接饮用会对健康造成威胁。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教授建议,生产企业应当重视包装可能对饮料造成污染的安全隐患,不论是外拉还是内扣,都应将卫生问题作为首要条件,对设计

从新改良;消费者在饮用易拉罐饮品时,最好使用吸管或倒入杯中,减少内扣留片与饮品接触。

  12、PVC包装政策标准很混乱,企业消费者不知该怎么办

  近年来,PVC食品保鲜膜的安全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其国家标准却迟迟未能实施。《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457-2009)于2009年4月1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共同发布,标准定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给予一定缓冲期,2009年11月27日,国家标准委同意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延期的申请,并发布延期实施通知,将实施日期延期至2010年9月1日;2010年9月,在新的实施日期到来之际,国家标准委再次将新标准进行延期,且延期至何时没有明确规定。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简称“9号令”),并于6月1日起执行。其中“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被列为限制类,“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被列为淘汰类,应立即淘汰。

  然而,2011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却发布了《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问题有关情况的复函》(发改办(产业)3213号),该文建议质检总局延缓对该产品的淘汰,理由是“在我国目前有大量企业生产使用,立即淘汰聚氯乙烯作为食品包装容器会对行业造成较大影响,且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尚未禁止聚氯乙烯作为食品包装容器。”

  同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与《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问题有关情况的复函》却前后相悖,那么,到底应该执行哪一个?如果是因为PVC仍有大量企业生产使用,那么国家发改委在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之前,是否已经对市场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和了解?此外,“建议你局延缓执行对该产品的淘汰”这句话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所谓“延缓淘汰”是指“停止新增生产企业,暂不淘汰、吊销已有企业QS”,还是“取消淘汰,可以新增生产企业”?

  经查询,在PVC食品包装制品被淘汰的这两年里,国家质检总局仍在继续为PVC材质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企业颁发QS生产许可证,截止到2013年12月,获证的PVC食品工具类生产企业近70家。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9号令)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简称“21号令”)。其中“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由淘汰类中删除。

  “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的相关政策和国家标准一直在变动:国家标准迟迟未能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先“淘汰”,后“延缓淘汰”,最后又解除“淘汰”。与此同时,同样属于“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的“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却一直在“限制类”目录中。标准和政策的不断变动,导致相关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对聚氯乙烯(PVC)食品包装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进退两难,同时,消费者在选购该类产品包装的食品时,也容易因不了解而造成使用范围的错误,危害身体健康。

  目前,PVC食品包装制品的政策和标准方面均未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文件,仍处于一种混乱状态,急需相关部门解决。

  13、塑化剂标准检测乱,企业盲目添加处罚难

  聚氯乙烯(PVC)保鲜膜政策、标准上的混乱,同时也伴随着其使用的增塑剂问题,其制作过程中添加的增塑剂也是影响保鲜膜安全的重要因素。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即为增塑剂DEHA和DOA是否是同一物质的问题。

  我国国家标准《聚氯乙烯膜中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与己二酸二正辛酯含量的测定》(GB/T 20500-2006)中明确将DEHA和DOA进行了区分,标准附录中对两种物质的质谱图、气相色谱图和气相色谱/质谱总离子流图均进行了标注,表明DOA和DEHA是两种不同的物质。

  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中,对“己二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己二酸二正辛酯”的适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的规定均一致,且二者的CAS号码并列写在一起,很难确认二者是同种物质还是两种物质。在《塑料符号和缩略语第3部分:增塑剂》(GB/T 1844.3-2008)中从物质名称上看,“己二酸二正辛酯”和“己二酸双(2-乙基己)酯”是同种物质,它们的CAS号和缩略语是相同的,但是在GB 9685-2008中又出现了123-79-5这个CAS号。

  因此,导致部分企业搞不清楚DEHA和DOA的区别,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乱用增塑剂,致使保鲜膜中增塑剂的使用出现超标、违规等现象。

  在欧盟PIM(207号)中,要求DEHA可以用于塑料添加剂,SML值为18 mg/kg,但是“对于脂肪类食品模拟物,要特别注意,会超出限制”,即不建议用于油脂类食品包装。且在GB 9685-2008中对于其他增塑剂均限定“仅用于接触非脂肪性食品的材料,不得用于接触婴幼儿食品用的材料”,但是却并未对DEHA和DOA是否可用于油脂类食品包装和婴幼儿食品包装进行限定,因此,GB 9685-2008对DEHA和DOA的要求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国家标准GB 9685-2008虽然已经实施了五年多,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在这几年中一直在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其中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添加剂已从959种增加至1600多种,

但是相关检测方法仍不尽完善,导致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缺乏依据,存在隐患。

  14、面碗用纸有改善,部分产品仍存隐患

  为了规范企业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国家推荐性标准《纸碗》(GB/T 27591-2011),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012年8月8日,新出台的国家标准实施2月有余,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在广东召开了“食品包装产品质量情况调查发布会”,发布了《纸制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调查发现,纸制品行业存在诸多问题,除了部分企业违规使用了含有荧光增白剂的原纸外,许多纸制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方便面、粉丝等热食、热饮产品生产企业钻空子,利用法规不完善以及国家标准滞后等漏洞,只对食品接触面使用食品级原纸,对于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杯或纸桶外层则使用非食品级纸,甚至来源不明的各种废纸进行生产,给行业竞争、政府监管、产品检测以及消费者安全带来挑战。

  《纸碗》(GB/T 27591-2011)中规定“纸碗不得使用回收原材料”。纸碗是一个整体,包括纸碗的内层和外层,因此方便面碗也应符合此标准。此前我国众多方便面企业所用纸碗的外层均为再生纸,如今该标准实施一年半有余,已有部分企业将方便面碗外层改为食品级纸。还有一些方便面包装企业进行了纸碗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以控制纸碗外层用纸的质量,保证纸碗整体的卫生安全。

  2013年6月5日,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就方便面(桶装、碗装)产品的纸质包装情况发表声明表示,“统一企业自2013年2月陆续对统一旗下各品牌方便面(纸碗、纸桶)的外层进行食品包装用原生纸‘换装’。换装后,统一方便面产品(纸碗、纸桶)内外包装均不含任何荧光性物质。截至2013年5月中旬(以生产日期为准),全国范围内生产的所有统一方便面产品(纸碗、纸桶)内外均采用食品包装用原生纸,换装完毕。”

  目前市场上仍有一些纸质面碗、汤碗使用废纸生产,但是却获得了生产许可,而且检测能合格,消费者仍要小心使用。

  15、方便面碗等外侧光油无国标,成分混乱检测困难隐患多

  目前大部分方便面桶最外层均为光油层,而光油层作为与人嘴直接接触的一层,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即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然而实际上,光油是一种成分复杂的混合物,内含多种不同成分的化学物质30-40种,其具体是由何种物质组成,是否每种物质均符合食品级要求,方便面生产企业没有检测报告,方便面桶生产企业也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因此,极有可能会对消费者吃面喝汤造成隐患。

  有关食品用光油的政策和标准文件均处于空缺状态,因此,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建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部门应尽快出台食品级光油标准,对光油的卫生性能、理化指标等进行明确要求及限定,或者禁止光油使用,改用食品级塑料膜,以解决目前食品包装用光油无标可依的现状。在当前没有食品级光油的情况下,光油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对光油成分、卫生指标进行要求,到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备案,对于GB 9685中没有的新物质,要及时向卫计委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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