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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消费者硬买过期样品 经营者贪小被投诉处罚

时间:2013/12/13 9:52:24 来源:市场导报

  近日,海宁市工商局海洲工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海宁市某副食店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因是该店经营者杨某在店内销售了一盒过期洋参酒。

  说起赔偿及被处罚的事,杨某感觉有点冤,但对工商的处罚心服口服,也对工商人员在消费调解中的工作表示感谢。

  事情是这样的:近日,有名外地消费者来到杨某的副食店,转了一圈后指明要买货架上一盒2006年8月1日生产的“洋参酒”,这盒“洋参酒”保质期是三年,到2009年就过期了。

  杨某表示,该酒放在货架上做样品是不卖的,可以在仓库内重新拿一瓶卖。但来人磨了很长一段时间,坚持要店家以便宜点的价格卖给他,最终杨某以低于正常售价,50元的价格成交。

  次日,该消费者带了几个人到副食店,说喝了前一天买的“洋参酒”身体不好,要求杨某出钱带喝酒的两个人去医院看病,并提出索赔一万元。杨某带他们到医院,经检查也没什么毛病,配的盐水也只是包里一放没去挂。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及其朋友向海洲工商所投诉。

  工商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解,在了解事情的大致情况后,向双方讲解了《消法》的相关规定,货价50元,按规定退货并一赔十,最高是550元,工商部门对店方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立案处理。消费者及其朋友听到工商部门意见后大幅降低了索赔金额,杨某也出于息事宁人,主动提出退货并赔偿1500元,并认可工商部门对此作出的处罚。

  王新天 张一初工商提醒:

  1、商品一旦放上货柜,即视为可以销售的商品,如仅作样品使用,须在包装醒目处标上标明“样品”、“非卖品”一类的明显提示,以防消费者误购。

  2、超过有效期的商品,特别是食品,不应以实物商品的形式作为样品摆放在货架上,即使要放也要将里面的物品清空只留外包装,否则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遇到上述案件中不以常理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也须多留意,一是做好商品的售前查验工作,防止误售样品或空壳商品,二是对方坚持要购买样品的情况下,可以在销售凭证中写明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使用注意事项,充分履行好事先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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