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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过期辣椒酱 鹤壁市民真的被“辣”着了

时间:2013/11/13 10:46:53 来源:淇河晨报

  鹤壁网-淇河晨报讯(记者 韩文雪)11月9日,淇滨区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超市竟然买到了过期食品。

  李女士介绍,5日下午,她在贸易区的龙跃超市买了一瓶老干妈牌豆豉油辣椒。当天吃晚饭时,丈夫就着馒头吃了半瓶辣椒酱,不料晚上就开始拉肚子。因为只有丈夫一个人吃了辣椒酱,李女士猜想可能是这瓶辣椒酱惹的祸。“瓶子上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11日,而辣椒酱的保质期是14个月,我买回家时已经过期近1个月了。”李女士说。

  6日下午,李女士拿着过期的辣椒酱来到龙跃超市,发现货架上仍有几瓶过期的该品牌辣椒酱在销售。“店长看过我的辣椒酱和购物小票后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只是说把买辣椒酱的8.5元钱退给我。”李女士说,她到超市购物是出于对超市的信任,买到过期食品后,超市方面处理事情的态度让她感到不满。随后,李女士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11月12日,该超市负责人王经理向记者表示,顾客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是他们工作的疏忽。“超市内销售有老干妈系列的多种辣椒酱,多数辣椒酱的保质期是18个月,唯独李女士买的辣椒酱的保质期是14个月,因工作人员粗心未将过期食品及时下架,才导致李女士买到了过期的辣椒酱。”王经理说,事发时他没在现场,对当时工作人员处理问题的态度不太清楚。“我们已经和李女士约好时间当面解决此事,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一位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应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质量不合格食品及包装等,以便日后维权;如与商家协商不成,可拨1231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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