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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有了“甘肃标准” 企业不得私自提高价格

时间:2012/7/23 12:01:16 来源:甘肃网

    今年3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新标准将食盐碘含量上限下调,各省、区(市)可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7月20日,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联合发出《关于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食盐加碘终于有了“甘肃标准”:我省确定地方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毫克/公斤,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21-39毫克/公斤。

    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省级财政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给予必要的支持。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等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原则上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同水平。

    据省地方病办公室通报,碘缺乏病在甘肃流行由来已久,全省90%以上的地域属于缺碘地区,受威胁人口达2200多万人。经调查,甘肃省儿童弱智检出率是非缺碘地区的4倍。地方性甲状腺肿大病人最高达85万多人,克汀病人2万多人,对甘肃人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直接影响群众脱贫致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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