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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惩罚性赔偿上限待突破(2)

时间:2012/4/23 14:39:45 来源:腾讯财经

    让消协可代表消费者打官司

    过去几年中发生的一些著名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长期不改,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即便是消费者个体提起诉讼,该诉讼解决的也仅仅是消费个体问题,无法对这一类问题做出具有“广泛适应性”的约束,以至于在各地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市消协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能够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时,希望消协能够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如果商家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单个公民往往不愿意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愿意提起民事诉讼,也会因为难以收集有关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董青说,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地方保护的商家,或者那些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和国有企业之时,单个消费者往往不敢,或者没有能力去维权。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将极大减少个体诉讼成本,增加消费维权信心,同时,也更容易引起媒体关注和社会监督,以达到消费维权的作用。

    增加“反悔权”保护网络消费

    网络、电视、电话等非现场购物已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相关领域的消费争议也呈现出大幅上升态势。首都经贸大学教授米新丽认为,由于此类销售方式中,消费者容易在缺乏思想准备、无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进行鉴别的情况下,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非理性消费。因此,消法修订中,应当增加“反悔权”制度,给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建议,在消法中消费者的权利部分,应增加一条“在直销、非现场购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消费者享受不少于30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限内,所购商品、接受的服务如果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消费者可以退货、解除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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