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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惩罚性赔偿上限待突破

时间:2012/4/23 14:39:20 来源:腾讯财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最深入人心的法律之一,其法律条文的修订将广泛涉及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利益。21日,北京市消协、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人大法学院、首经贸法学院等相关专家、学者对我国消法的修订与完善进行研讨。市消协提出4点修改建议,其中特别提出应突破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上限,让不良商家无法计算其违法成本。

    取消上限以唤醒“睡眠权利”

    昨天记者获悉,酝酿多年的我国消法的修订,今年将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市消协秘书长董青说,我国强调加重赔偿的首次规定就是在1993年实施的消法,现阶段我国类似的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第96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但是,由于上述条款均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计算惩罚的基准,往往金额太小,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再加上维权成本高,“沉默”就成为很多消费者的无奈之选,不少消费者的权利成为“睡眠权利”。

    “我们之所以建议消法修订稿中取消惩罚性赔偿上限,主要依据理由就是,不能让不良商家事先已经计算出来违法成本的多少,并以此来衡量是否进行违法行为。”市消协建议,按照现在消法中理论和实践中的“两倍”、“三倍”、“十倍”等计算标准,都不足以约束那些个体侵权数额较小,但是主观侵权恶意较大的不良商家。这种规定上限的赔偿方式,必将导致不良商家“花钱了事”,“丢卒保车”的脱法行为。

    此外,较大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刺激了消费维权的欲望,另一方面也会弥补消费诉讼中被侵权人诸如时间成本等诉讼成本的缺失。突破上限的消费赔偿,将在客观上鼓励消费维权行为,鼓励消费者“为权利而斗争”。

    提高消费维权机构的权威性

    昨天,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我国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教授说,目前,我国仅在工商总局中设立一个消费者保护局,行政级别偏低,权威性不足,诸多需要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不能有效展开。因此,建议修订后的消法规定:在国务院设立消费者的议事协调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全部负责制定和协调有关消费的政策。此外,在各级政府设置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官,履行相应职责。

    对提高消费维权机构的权威性,市消协也有两条建议:一是消协确认后的调解书应该作为法院审理的重要依据。消费者权益纠纷消协调解本质上是“私法上的和解”,其性质类似于合同,那么,在协议中就可以适当增加违约责任的规定。二是,我国消法第26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这本身体现了参与立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的重要地位。今后,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修法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中,应确立事先征求消协意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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