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勇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价格形势,研究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四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11月18日《京华时报》)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体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在此背景下,国务院部署稳定物价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安定舒心的生活,不仅是政府切实履行职能的体现,也是广大群众的共同期盼,值得期待。
临时价格干预在我国曾经有成功的先例。2007年末、2008年初,由于遭受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全国范围内的肉类、蔬菜、食用油、居民用液化气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在此情形下,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当机立断,批准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为稳定物价、保障民生、确保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在特殊情况下对价格进行临时干预,是各国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一项国际惯例。以韩国为例,为缓解以“泡菜危机”为标志的物价过快上涨给民众生活带来的巨大压力,韩国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把燃气费平均降低4.9%,同时增加大蒜、辣椒、洋葱等价格上涨过快食品的进口,从而很快就平抑了物价;又如,新加坡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需要的时候有权对某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最高限价;即便是在市场化程度极高的美国,为应对二战后的首次物价过快上涨,尼克松政府也不得不于1971年采取价格控制手段、冻结生产资料的价格。
临时价格干预也是我国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和职责。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可见,对价格进行临时干预,是政府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从2008年价格临时干预的经验看,我国价格临时干预的重点是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和水、电、气、石油等垄断性的非竞争商品,涉及到的企业和商品只是极少数,因而从整体上并不会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且,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稳定物价的政策措施中,有不少措施本身就是借助市场机制来达到平抑物价的目的,如:动用国家储备粮油糖投放市场、增加紧俏物资的生产供应等。这些做法,有利于将临时价格干预对市场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