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限期清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为彻底清查和销毁问题乳粉,杜绝问题乳粉案件的发生,保证我区乳粉及含乳食品的安全,我区将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10年12月10日,对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而未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进行清缴。任何持有问题乳粉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和个人要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上缴。凡在2010年12月1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乳粉的可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另外,我区还面向社会设立举报和奖励电话。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工商12315、质量技术监督12365、食品药品监督96311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0951―5053104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对所举报情况经查实的,我区将给予举报人1万元到5万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记者 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