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职责调整情况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厅;将卫生厅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省公务员局将原省人事厅承担的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的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加强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职责;加强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4省中医药管理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职责。
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权。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6省旅游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取消对旅游集团和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区域旅游资源联合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
7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依法行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
8省司法厅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