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贾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公告指出,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公告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