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上帝”
也要爱“较真儿”
“谢绝自带酒水”被写入《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霸王条款”要取得“合法外衣”。虽然仅仅5天之后,这个条文就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被删除了,但这只是从武汉餐饮业规范的文本中删除。消费者真想自带酒水进饭店,恐怕还不是那么容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消费者觉得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价格昂贵,可以选择自带酒水;其二,即使饭店的商品价格不贵,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或对饭店酒水的信任程度,而选择自带酒水。
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却并没有影响其成为行规,甚至堂而皇之地写在饭店大门口。还不止如此,消毒餐具要收费、包间要收最低服务费……凡此种种,明明是不合理收费,却都能“明码标价”地写在菜单上。
而被店家们在口头上称为“上帝”的消费者们,碰上这样的“霸王条款”,即便不情不愿,多数还是当了挨打的“黄盖”,默许、纵容了这种强制消费。
“上帝”太宽容、太忍让,经营者就更会“称霸王”。消费者“上帝”的权益,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要针锋相对地与不合理、不公平“较真儿”。
因为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而引发的维权官司,其实近年来时有出现,而且多以消费者胜诉告终。然而,与几乎每个人都遇到过“谢绝自带酒水”的现实情况相比,这样“较真儿”的消费者就少之又少了。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嫌麻烦”——维权耗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不划算。消费者胜诉,往往就是退还少则十几元、多则几百元的“开瓶费”、“服务费”。绝大多数人会觉得犯不上为此与店家对簿公堂。而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几乎没有“违法成本”,却能带来丰厚收益,自然乐得其成。
对“谢绝自带酒水”这样极为普遍的“霸王条款”,需要一场广泛的“人民战争”才能将其“推翻”,还需要在立法、执法层面尽量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可“双倍索赔”的规定,一方面发动起了消费者的“打假”风潮,另一方面也让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成倍增加,维护消费者权益效果明显。对规制“谢绝自带酒水”这样的强制消费行为,或可引为借鉴。董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