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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个馒头被罚6000元 律师:非行政机关无罚款权(2)

时间:2010/1/6 14:35:13 来源:广州日报

  事件

  存侥幸拿了没收钱的包子

  廖某和钟某都是家乐福康王路分店的促销员,分属两家供货商。廖某表示,昨日早晨7时30分,两人到超市上班,忙到将近9时,便如常地结伴在超市里买早餐。她们先挑了两盒“买一送一”促销的牛奶,然后走到熟食区,买了两个菜包和一个东北馒头,售货员分别将菜包和馒头装入两个胶袋,并贴上价格标签。

  牛奶每盒2元(买一送一),菜肉包和馒头都是每个1元,理应5元结账。但收银员却漏掉了混在菜包袋里的馒头,少算了1元。廖某和钟某没有吱声。

  “我们没把价格标签撕下,不是有心要偷,只是将错就错。”廖某如是说。但钟某却承认:“确实是起了侥幸之心,才将馒头放进装菜包的袋子里。”

  “收银员疏忽引诱我贪念”

  上午9时20分左右,廖某和钟某被超市防损部负责人带到办公室审问。廖某说,两人被分隔查问,“我坚持自己本意不是想偷窃,只是收银员的疏忽,引诱了我的贪念。”

  最后,超市防损部负责人决定,对两人的偷窃行为各处3000元罚款。每人偷窃的“半个”馒头,却抵上了她们各自两个月的工资。

  钟某告诉记者,其原属厂家已经跟超市签署协议,愿从货款中扣除3000元罚款,“我没领的一个多月工资全被扣掉了,而且被公司当场解雇了。”至于廖某所属的厂家却至今没跟超市达成协议,但她估计难保饭碗。

  家乐福

  双方已约定罚款数额

  家乐福公关部有关人士刘小姐向记者介绍,每个进入超市的促销员,都事先跟超市签订了《促销人员守则》,属于供货商的促销合同附件,“她们早都知道偷窃行为的后果”。

  “两名促销员对其行为的描述基本属实,而她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窃。”刘小姐表示,此事现正循内部流程处理之中,还没有最终落实处理措施,而其中一家供货商还未签署协议书,认定事件。

  记者在廖某和钟某与家乐福签署的《促销人员守则》中看到,在“严重不当行为”的第六条中,列明“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家乐福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供应商将向家乐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千元/每次。”

  刘小姐说:“我们觉得这应该视作违约金。”

  律师说法

  企业非行政机关无罚款权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延宇律师表示,首先,企业不具有罚款权力。“罚款”属于行政权力,只是某一部分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才拥有该权力。

  其次,家乐福与促销员(或包括其所属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只是双方一时合意的约定,仅具有行使给予合同的请求权,而非最终制裁权。“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诉诸法院。”

  “无论偷窃价值多少,都处以同一处罚,本身就是‘显失公平’(不公平)。”刘延宇认为,在此个案中,两名促销员被分别处罚3000元,因为她们分属于两个供货商,所以符合协议中的规定。“在常规行业中,这种比率(偷1赔6000)肯定过分。但超市这种特定行业,对于此种内部人员偷窃的处理能否从严,还可以商榷。”


相关搜索: 馒头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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