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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认定劳动关系
1.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双方对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
4.单位发放了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
5.试用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解聘;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种情形不算劳动关系
1.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2.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3.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4.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相关提醒
下列情况可以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1.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其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或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要求经办机构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6.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等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