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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

时间:2009/8/25 9:18: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论文提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这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为了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现状,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差异,提出司法实践中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点建议。笔者认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当前,首先要做好刑事司法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衔接,修改和完善犯罪要件,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然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食品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 犯罪 问题 理性之策

    【正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一贯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的驱动,冒天下之大不韪,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坑害群众。一段时期以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福寿螺、苏丹红、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直至2008年9月份曝光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一起起怵目惊心,轻者致病,重者要命。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厉惩治。”[1]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为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针对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在该法律实施之际,笔者就如何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各位同仁共商对策。

    一、司法现状:在罪与非罪和宽严量刑间徘徊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预示着应该尽快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个新课题,展开讨论和研究。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从犯罪构成上看,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非法经营行为等,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由于目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属性和特征,理论界没有统一认识,因此,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些不法行为逍遥法外。同时,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归属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中,而忽视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以至于造成不同地方的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下面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窥视一下司法现状: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虎头蛇尾。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在全国引起轰动,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12人,轻、中度营养不良的婴儿189人,重度营养不良患儿28人。虽涉案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最终主要被告人生产商池长板只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万元,销售商的最高刑也只有八年,罚金2万元,这与该案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显得不太相称,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2]

    ——没有记者暗访,“毒火腿”案何去何从?浙江金华火腿全国闻名。2003年10月底,因记者暗访发现永泰火腿食品厂曹锡平、曹锡洪兄弟用兑入“敌敌畏”农药的水浸泡火腿,而致曹氏兄弟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毒火腿”真的是记者暗访偶然所得?真的只有永泰火腿食品厂这一家生产?这些问题很难得到肯定的回答。但是为何之前对此无人问津?虽然内情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由此判断,曹锡平、曹锡洪兄弟因300只未销售出的“毒火腿”而领刑,只是代人受过而已。[3]

    ——广州苏丹红“元凶”罚人未惩企业。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生产、销售含有“苏丹红”成分食品添加剂数量为2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400余万元,谭伟棠、冯永华作为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并处罚金,应该是咎由自取。但是,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该案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样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刑事追究,可本案并未涉及公司。[4]

    ——多数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冠生园“陈馅月饼”和“毛发酱油”事件在“报道是否属实”的争执中“消化”;北京蜀国演义酒楼用福寿螺替换海螺,致70多人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以酒楼民事赔偿宣告结束。…… 食品安全一次又一次地受到侵害,从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米、面、盐、油到各种中高档食品,几乎无一幸免,但是真正能够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三鹿案件的查处,彰显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与力度,但罪名的适用却引起各界争鸣。2009年3月,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三鹿系列刑事案宣告平息:张玉军、耿金平、田文华等人分获重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被判处罚金。该案的查处,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但对同一犯罪事实根据不同的参与环节,分别适用三个罪名引起争议。特别是对三鹿总裁田文华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有疑问,有的同志认为“三聚氰胺虽非剧毒,但根据研究,也具有微毒性质,起码是非食品有害物质。这样,三鹿高管完全应该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田文华的辩护律师梁子侃则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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