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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畜牧条例”9月实施 多项新规严管畜产品安全

时间:2009/8/24 17:59:44 来源:天津网

  为进一步提高畜禽及

  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天津市畜牧条例》正式出台,从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畜禽产品包装标识制度、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重大问题,并明确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为确保市民餐桌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销售畜禽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从事屠宰加工的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畜禽内脏的,应当包装上市。畜禽产品生产企业还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和经营台账,每一批产品的来龙去脉都明白可查,以确保出现问题产品可以顺藤摸瓜找到相关责任人。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条例》还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法将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生鲜乳。《条例》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和手段。首先,定期对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二是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确立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规定畜禽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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