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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承载的民意期许(3)

时间:2009/6/9 10:20:08 来源:兰州晨报

  四次审议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1995年颁行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甘肃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邵威平说:“历时四年,四审出炉,表明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1万件。

  北京奥运会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

  而仅仅一个月之后,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举国震动深刻地影响了正在修正中的食品安全法律。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前,全国人大已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两次审议,并认为该草案已接近成熟。三鹿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再次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理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了针对性修改,比如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等。

  2009年2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可以期待

  新法规定,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制定相应标准,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质检、工商、药监、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基本上延续了过去“五龙治水”的格局,不同的是,卫生部成了“班长”。“实际上是由卫生部负责综合协调,具体监管由其他部门做。”邵威平说。

  不过,虽然国家层面是由卫生部主导,地方层面的组织协调者却是当地政府。邵威平说:“这一条款在字面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实际上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都是采用垂直管理,在县这一级,由省管的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对地方政府而言难度很大。”

  由于现有各个部门分段管理的体制无法根本改变,在维持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应在法律上有一个“无缝链接”的规定,各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必须保证“无缝监督与管理”。与监管体制相连的是,中国现有食品安全标准中,有两套体系,一套是卫生标准,主要由卫生部门提出;一套是质量标准,主要由质检和农业等部门制定。邵威平说,中国是全世界唯一的拥有两套强制性的食品卫生标准的国家,两者互不协调,混乱颇多。新法确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标准制定权力的统一亦是一大进步。”邵威平说。《食品安全法》规定有关部门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卫生部门要及时地调整风险监测计划,监测这些苗头;二是一旦监测到食品安全隐患时,要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相对接。

  邵威平说:“新法增加的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作出预先研判,由被动应付转变到主动保障,从三鹿奶粉事件得到的教训是,如果预警制度能有效的话,食品安全发生问题后,不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

  《食品安全法》亦提到了新闻媒体的作用。“总则明确规定新闻媒体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说,三鹿事件要是没有媒体披露,不会引起高层的关注,更不会引起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新变化。”有网友评论说。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并对违反本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邵威平说:“世界头号的食品安全问题其实是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的问题。”对此,新法亦做出了相应的规范,这对规范食品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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