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柯城法院对销售假冒“雪碧”、“可口可乐”的张某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据了解,从2007年起,潘某登记成立衢州佳得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饮料等。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潘某把自己生产的假冒的“雪碧”、“可口可乐”饮料39万余瓶销售给张某,共计货款52万余元。而张某明知购买的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价转售给他人,非法牟利4万元。潘某已于数月前被判刑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徐颖之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