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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有望催生更多“王海”

时间:2009/6/4 15:39:46 来源:华商晨报

  6月1日起实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消费者可“一赔十”的索赔标准,这将催生行业内产生更多的“打假人”。

  昨天,沈阳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丁浩哲在为流通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法》讲解培训时作出上述表示。他说,在没有实行《食品安全法》前,消费者能索赔比例是“一赔一”。

  已有超市履行“一赔十”

  记者昨天由沈城一家大型超市了解到,虽然距离6月1日实行《食品安全法》时间不长,“但超市已经对一起消费者投诉作出了‘一赔十’的赔偿。”

  丁浩哲指出,“一赔十”的赔偿标准虽然会催生更多的“王海式”人物,但消费者也不能随意提出要求,超市等流通企业在处理纠纷时也要讲究证据,依法赔付。

  打假重点可能在高价食品

  由“一赔一”变成“一赔十”,职业打假人王海昨天对记者表示:“这可能会催生更多的打假人,价格较高的鲍鱼、燕窝将成为打假重点。”

  王海认为,《食品安全法》实行后,相信会有更多的人瞄准高价格食品进行打假监督。

  他建议,可以出台赔付最低标准,如500元或1000元;同时,由消费者维权举报后,管理部门罚款的,可以相应对消费者给予奖励;对于价格较低的食品,也可以建立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消费者进行维权,否则只有单一消费者维权,有些仅为一元的食品,即使赔付也不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将来进步的话,甚至可以建立额度更大的惩罚性赔偿。”

  散装食品也得标厂址、配料

  沈阳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丁浩哲昨天表示,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食品是今后检查的重点。

  据介绍,根据规定,超市在购进大包装食品,再分拆成散装或分装后,还需要在小包装上标明与大包装上一致的生产日期,而不能用后来的再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人为延迟保质期。

  如果是散装食品需要过秤的,今后也不能只在塑料袋上打着“重量、保质期、超市电话”,而标签上还需印有“食品生产厂家的地址、电话,配料等。”

  他还强调,现场加工食品,今后要标明“食品添加剂”成分,而且不能用稳定剂、甜味剂等统称替代,要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标注,使消费者能看得懂。据悉,沈阳已有大型超市对相关标签标注进行了提前完善。(记者 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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