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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赔偿不应是问题食品的最终归宿

时间:2009/6/4 10:47:16 来源:中国财经报

    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有权获得不低于三倍赔偿作比较,堪称很大进步。但是打造最坚固的食品安全防线,仅有10倍赔偿是不够的。

    笔者以为,构筑固若金汤的食品安全防线,需要从三个层面强化责任追究。

    首先是经济赔偿责任,包含两方面:一是对使用过期、变质原料,违规使用添加剂等,但对人体健康无大妨害的一般性食品问题,实行10倍索赔,同时要简化取证、检验、核查手续,建立便于消费者索赔的快速、高效、绿色通道;二是对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不能止于“损一罚十”,企业必须承担医疗、营养、误工等费用,如果有毒有害食品导致消费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还要承担终身养老责任。

    其次是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重如泰山,建议追究问题食品刑事责任的门槛应适当降低,使食品生产者、管理者和销售者芒刺在背,不敢有丝毫懈怠。

    第三是信誉责任。应建立食品企业诚信准入制,凡受到消费者投诉或发生安全问题的,作为诚信污点记录在案,给予黄牌警告,黄牌达到一定数量就坚决出示红牌,吊销生产许可证,逐出市场。

    10倍赔偿不应是违法食品企业的最终“归宿”,但仅靠《食品安全法》尚势单力薄,需要其他配套法律跟进,如对《刑法》作必要修改,加大对违法食品责任人追究刑责力度。(尹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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