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爆出《食品安全法》维权第一案;青岛职业打假人在沈买海参获10倍赔偿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当日,青岛赶来的职业打假人闫友就在沈阳一家大型商店内获得了10倍赔偿。这也是沈阳《食品安全法》维权第一案。
现在,闫友正在沈阳等待下一次10倍赔偿。
第一次获赔4900元
5月27日,闫友在沈阳市东顺城街一家副食商店购买了20只即食海参。“这些海参的包装袋上并没有QS标志(国家质量安全标志),就连生产日期也没有……”
6月1日,闫先生来到商店,要求退货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他们不承认,还怀疑是我擦去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 ”闫友说。
为了证实这种即食海参存在的问题,闫友又在这家商场购买了10只同品牌、包装的海参,这些依然没有生产日期和QS标志。海参经销商只得承认自己出卖商品存在不规范的包装。
经过协商,闫友分别获得赔偿:他在5月27日购买的20只即食海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获得了1倍于商品价格赔偿。而他在6月1日为了证明即食海参包装存在相关问题而再次购买的10只即食海参,按当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获得了商品价格10倍的赔偿。
记者计算了一下:一只即食海参的价格是35元,10只是350元,10倍赔偿意味着他获得了3500元,加上5月27日那20只海参的1倍赔偿(1400元),闫友在这里获得了4900元的赔偿。
下一个目标1.35万元
昨日上午10时30分,记者又跟随闫友来到滂江路附近一家超市,闫友和两名随行人员正在跟超市的工作人员争执关于另外一起食品违法事件的赔偿问题。
闫友手里拿着一只绿色包装的即食海参,语气激昂:“你看已经过了保质期,商场依然在卖,而且实际重量还不到20克。消费者的利益怎么能得到保障! ”
他手里是大连一家食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即食海参,包装袋上显示,海参保质期到今年5月,重量为30克,包装上也没有QS标志。
闫友在这里买了30只海参,每只标价45元,30只共1350元,10倍赔偿应为1.35万元。 (记者 刘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