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6月3日电(朱克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提出实施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条例》明确了畜禽产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畜禽的管理体制、检疫、检验等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条例》还规定,对召回的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据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对牛、羊、马、鸡、鸭、鹅等畜禽屠宰管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