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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亮剑”,能否从此吃得放心(3)

时间:2009/6/3 9:25:01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执行须合力

    针对“十倍赔偿”的规定,《检察日报》评论并不乐观:消费者发现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得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或者主张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而且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之后,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也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作者建议,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十倍的赔偿金”作为下限,在每一起食品诉讼中,胜诉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至少能支付律师费及其一切诉讼开支,并且能有所斩获,小赚一笔;而厂家和商家至少要因交纳赔偿金而感到十分心痛,这样,震慑效果就能达到了。

    如何让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红网提出了很好的建议:首先,让消费者维权途径畅通起来,方便消费者举证和举报,维权举证成本应从“自费”逐步过渡到免费;其次,职能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查处和打击力度,变消费者被动举报发现为职能部门“提前”和主动介入;第三,司法审判机关应当搭建“绿色通道”,为消费者“十倍赔偿”诉讼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南方都市报》说,鉴于社会生活极其复杂,食品生产流通广布难察,唯有政府监管、市场自律与公众自检诸多机制畅通合作,有效运转,方有可能推动食品安全状况改换新天。

    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本身也要进行监督。《珠江晚报》的评论就指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只是有限的监督,必须发动广大群众的社会性监督,包括对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杜绝选择性执法。不能让处罚性条款成为观赏性条款,从而在执法的过程中被打折扣,架空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问题,光靠执法严苛也许并不能完全规避。《重庆时报》的评论说,企业伦理、商家信誉都是维系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经纬线。中国网的评论持相同的看法: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食品卫生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记者姜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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