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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10倍赔!11.2元粽子获赔112元

时间:2009/6/2 11:22:23 来源:扬州新闻网

    南京市民买来粽子出现异味,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新规支付赔偿金

    南京市民贾先生花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结果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新规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昨天向其支付了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新规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食品安全法》种“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粽子买了发现异味

  5月29日晚上5点左右,南京市民贾先生在该市城北的一家超市,购买了2袋一康牌肉粽,每袋的价格为5.6元。贾先生回到家,打开肉粽包装开始食用,可是刚吃了几口,贾先生和岳母就感到粽子变质了。

  晚上7点50分,贾先生和家人带着问题肉粽,来到超市进行交涉。超市方向贾先生表示了歉意,并同意按照《消法》规定,对贾先生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进行赔偿,对此贾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他怀疑自己和岳母的身体,因为吃了变质的肉粽而受到影响。并提出,要求超市写份保证书,在明确肉粽确实属于变质产品的同时,承诺贾先生及其岳母,因为误食了问题肉粽,在15天之内如果身体出现任何问题,所有状况由超市负责。对此超市表示不能接受。

  十几元的粽子赔了200元

   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了一起进行调解。由于当天正好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因此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提出,将按照新规进行调解:超市对贾先生所购的肉粽进行退一赔十,共计5.60×2袋×10=112元;另外报销投诉方的交通费88元;除此之外,超市还承诺,贾先生家人因食用有异味的粽子到医院检查看病的所有费用由超市方承担。在一个小时之后,双方就在盖有鼓楼区消费者协会公章的“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贾先生表示满意。

  就贾先生的遭遇而言,如果按照以往通行的法规———《消法》第49条的规定,他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就是“退一赔一”,也就是贾先生在退掉11.2元的肉粽费用后,超市实际赔偿其的损失费用只有11.2元,显然贾先生的维权行为除了能出一口气之外,甚至连来回的交通费都拿不回来,更谈不上对超市有什么警戒作用。

  对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文,南京市鼓楼区消协秘书长丁梅预计,一瓶矿泉水喝坏了肚子只能赔10瓶矿泉水的钱,但喝坏肚子看病的钱就属于民事责任,生产者要优先赔偿。

  “十倍赔偿”不是终点

  对于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首起消费投诉事件,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许明表示,在国外,对于这些小额商品,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就设立了最低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如果你买的是1元过期的棒棒糖,那么商家最低的赔偿标准就是1000元。

  许明直言,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增加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让惩罚性条款加重了,这才能时刻鞭策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意识,让食品质量更加安全。


相关搜索: 食品安全法 10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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