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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博弈过后依然只是看上去很美!

时间:2009/6/2 8:55:33 来源:网友

      历时三年,历经四审今年2月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在6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堪称与百姓生活贴得最近的法律在多次博弈后以“更安全”的形象给人以期待。


  说到博弈这个词,可能用在有关法律颁布和修改中显得不够恰当,但从现实来看,将在今年儿童节当天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的确在社会多个职权部门、社会力量以及自身之间上演了多次较量,在博弈过后,我们也更加欣喜地提前知晓其中的成果,但这成果似乎也只是看上去很美的事情。


  我们不妨先重点解析以下几项博弈成果。

      首先,在法律的名称上,由“食品卫生”转变为“食品安全”实属一大概念上的飞跃。它不仅显示出政府态度的良性进步,因此把食品问题提到了关乎生命的位置上来,从而使这部法律所覆盖的内涵更加突显人性化,因为“食品卫生”并不代表“食品安全”;另一方面可赞赏的是,也许会因此让人们在食品问题上更加重视,加大了维护和打击力度,让安全意识上到一个新的档次来,这也必将促使法律的逐步完善。但在我看来,这样的改变也只是屈于纸上谈兵的阶段,要想让相关部门和人士真正重视起来不仅要做这些所谓的“改变”,因为没有一部法律因为稍改名称而能迅速改善诸如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状。纵然不刻意去换掉“食品卫生”这个名词,只要相关部门能更好地履行职责,自然不必太在意这些外在一面的。就象此前以“三鹿奶粉”为典型的三聚氰胺毒奶事件善未平息,不久之后就再次爆出多美滋奶粉安全危机一样,安全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完全缘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更不会归咎于法律名称上的遣词造句。所以这是看上去很美的第一印象。


  其次,在食品安全责任上,新《食品安全法》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在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上就指定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接着又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以及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各自职责。这些清晰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把责任体系分配得更加准确和分明。如此一来,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那么怎样去追究,该追究谁等等类似的问题就能很快明晰。其实这种做法也从侧面给了我们执法机构很强的指导性,不至于像之前一样,由于权责不明致使找不到相关责任承担者而陷于尴尬境地。但是界定后的责任体系,要想马上付出实际还需要克服层层关卡和利益诱惑,因为各责任机构早已经学会或习惯了踢皮球游戏,纵然现在皮球没了,我们还是不敢就此认为他们不会使出什么更高明的手段来应付。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新《食品安全法》毕竟还很像它所颁布的日期一样还在过儿童节,它需要一段时间,甚至很长一段才能学会约束别人,因为最重要的不仅是法律本身的成熟,更重要的是社会能按其规范有序地遵循,从而做到制度执行层面上的不空白。到这里,我们就能得出看上去很美得第二个理由了。


  再次,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管、处罚力度上更是做足了文章,还规定了最低2000元,最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特别是在针对消费者的赔偿上也有很大的提升,赔偿数额达到十倍。单纯地这样看去,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把质量和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了,不然就有可能步履为艰成为阶下囚了。但是这样的赔偿制度和力度不是嘴上说说就能解决问题的,他更需要各部门、各企业自身把监管制度落实到位,不然,社会上还是会出现众多受害者诉苦的样子,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太怀疑相关责任人的自觉意识。在物欲横流加经济放缓的今天,也许要做到这些对于那些大企业来说可能还好一点,但对于那些众多效益欠佳的企业或是“小工作坊式”社生存的生产者来说,他们还是很容易选择铤而走险,怀着打一枪换一炮的想法继续经营,就因如此才更让人担心,例如近年的毒豆芽、毒火腿、问题猪肉、苏丹红事件等等都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所以要杜绝此类现象,除了处罚以外,我们是否更需求建立起一套配备的软性机制以及社会全民监督体系,去辅助那个非万能的法律体系,这也是值得思索和势在必行的。所以,这就算是看上去很美的第三点了。


  最后,我们还想提的是关于免检制度的取消。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我们很欣慰能够看到这一细则的出台,其实这样的规定在很久以前就应该开始重视,因为在我看来,所谓的免检机制本身就有很大的弊端,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激励和肯定机制,但久而久之很可能演变为一种“躲避”机制,这种机制不仅会让企业放松质量把关,更糟糕的是会使企业的惰性越来越强,失去了发展的新动力。“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引出的一系列问题就是这个弊端的真实写照。然而就是因为免检而带来的问题往往会让我们措手不及,它们有个共同点就是大多事后监管,这种事后监管机制距离食品安全真的很远,我们要做的应该是加大防范力度,让安全隐患消失于萌芽阶段,当然免检的取消是个很好的杜绝手段之一。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明白免检只是给了消费者一道安全信任关卡,这个关卡是否能绝对把控安全危机就得打个问号了,因为新《食品安全法》中的那一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一说法还是会让消费者质疑监督体系的完善性,我们是否能去这样想:有什么办法让消费者自身拥有更大的评判能力?就如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产品应标明各项指标一样,而在普通消费者眼里这些标中的所谓“某某成分”“某某催化剂”等数字实在令人眼晕,不知所云。说到这里,我们就能解析到这一法律中看上去很美的第四答案了。


  当然,我们之所以说到弊端的一面,并没有否定新《食品安全法》带来的意义。我们都说法律是社会的巨大协调工具,它得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在处理这些关系的同时就自然显示出它自身的博弈群体。这种博弈,关乎利益更关乎我们社会进步,它不仅用来衡量社会的公平,也是用来印证我们社会中相关职权部门的执法目标和成效,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如此重视它的出现,乃至于如此苛刻地对待它。


  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一部法律的绝对完善也许没有尽头,但是,作为百姓而言,他们的确希望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能够正常运转,真正履行着权利和责任统一体的身份。我们在叩问这部被审议通过的草案是否完善的同时,我们还想关注的是它在实施之后,如何避免执法不公,权大于法、法律执行难等现象,如何还百姓一个真正安全的食品卫生环境。


  我们之所以如此期待这部法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想因它而受益。那么,有期待自然就会有责任,我们无可避免地要做它的监护人,随时督促它,使它能真正做到真的很美,而不是看上去很美。当然,我们还要做的就是要以宽容的心来面对它,这样过后,我想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所有相关的利益体也将会给广大公众一次更好的交代。


  只有做到这些,博弈后的《食品安全法》才会更赋魅力。


相关搜索: 食品 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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