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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首尝新法“甜头” 买变质粽子获10倍赔偿

时间:2009/6/2 9:26:39 来源:扬子晚报

  南京市民贾先生花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结果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新规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昨天向其支付了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新规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粽子刚买回家就发现变质

  5月29日晚上5点左右,南京市民贾先生在该市城北时代超市,购买了2袋一康牌肉粽,每袋的价格为5.6元。付款之后,贾先生回到家,打开肉粽包装开始食用,可是刚吃了几口,贾先生就隐约感到粽子好像味道有点怪异,他瞅了瞅包装,发现肉粽并未过保质期,于是贾先生也没多想,就一口气将剩余的粽子全吃了下去。

  吃完之后,贾先生又将粽子拿给自己的岳母吃,但岳母刚吃了一口就发现粽子味道不对,好像变质了。贾先生这才怀疑,可能自己买的粽子出现问题了。

  明明自己是在大超市购买的,怎么“出炉”不久的肉粽就会变质呢?为了判断买的粽子是否变质,贾先生特地喊来了家里的其他成员一同品尝肉粽,结果大家一致判定,粽子的确有怪味,变质了。

  晚上7点50分,贾先生和家人带着问题肉粽,来到超市进行交涉。经过查验,超市方当场承认,自己销售给贾先生的肉粽确实存在异味,并马上通知货柜,对全部肉粽进行撤柜。

  超市向贾先生表示了歉意,并同意按照《消法》规定,对贾先生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进行赔偿,对此贾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他怀疑自己和岳母的身体,因为吃了变质的肉粽而受到影响。并提出,要求超市写份保证书,在明确肉粽确实属于变质产品的同时,承诺贾先生及其岳母,因为误食了问题肉粽,在15天之内如果身体出现任何问题,所有状况由超市负责。

  对此超市表示不能接受。其间双方又沟通过两次,但均未达成协议,最终消费者将这家超市告到了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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