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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食品安全“损一赔十”

时间:2009/6/1 14:42:56 来源:今日早报

   今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然而,《食品安全法》从200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到2009年2月通过,其间虽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历经四次审议,但在正式实施之际,依然还能听到不同的声音。笔者注意到,在新浪、搜狐等各大门户网站,网民的争议大多集中在“损一赔十”上。不少网民甚至担心,假如自己花10元钱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并对身体造成实质损害不得不住院治疗,若最终只能获得食品价格的十倍,即100元的赔偿,那还有什么意义?进而有人质疑:一部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专门法律,如果对制假售假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岂不是在纵容造假?

    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对《食品安全法》产生了误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中也就不难看出,“损一赔十”涉及的只是商品价格赔偿,要弥补的是消费者的购物财产损失,是对以往“假一赔二”之“行规”的强制性纠正。而消费者因有害食品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健康损失、精神损失等,依然可以向生产经营者依法索赔。

    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了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该法实施后,生产经营者若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食品,等待他们的就不只是“损一赔十”,还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直至倾家荡产,人财两空。

    总之,“损一赔十”是消费者索赔方式之一,而绝不是唯一方式。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制作各种食品及原料的小门店、小作坊,切不可对“损一赔十”心存侥幸,必须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安排其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卖给消费者的是合格、安全的产品,否则,将要承担比“损一赔十”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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