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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食品安全法》要点

时间:2009/6/1 13:11:57 来源:贵阳日报

    “民以食为天”,“吃”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但近些年,“注水肉”“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问题却接二连三地出现,让人们对“吃”越来越不放心。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寿终正寝”。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那么该法的实施对消费者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对食品经营者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执法部门的监管范围又有哪些新转变?昨日,贵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孙长东处长作客本报,详细解答了广大消费者和媒体关心的问题。

   “问题食品”——
    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执法者可处10倍罚款

    “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例如消费者花费700元买到一瓶假茅台酒,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后,经营者过去最多赔偿消费者货款的3倍即2100元。而且,大部分消费者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后,多数在协商过程中,商家就采取退货、换货的方式“解决”了,投诉举报的消费者并不多。

    不过,按照新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同时,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等行为的,最高可以被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孙长东说:“新法将赔偿标准和处罚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生产经营者都自觉维护食品安全,起到震慑作用。”例如经营者若以假充真,卖给消费者700元的假酒,被发现后,经营者不仅要赔偿消费者因为买到假酒遭遇的损失外,包括喝假酒致使生病的医疗费用等等,还要赔偿十倍货款即7000元。同时,经营者还可能被执法部门依法处以最高10倍的罚款。

    对此,不少市民认为,虽然10倍赔偿和10倍罚款都不足以让制假者、售假者“倾家荡产”,但增加了造假成本,造假将变得越来越难实施而最终消亡。

    索赔——
    消费者不再遭遇“踢皮球”

    市民林小姐在某超市购买熟肉食品礼盒,回家后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出现霉变。林小姐要求商家赔偿,但超市和厂家互相推诿,都称是对方的责任,林小姐久久拿不到赔偿金。“在过去的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中,令消费者最头疼的就是赔偿遭遇‘踢皮球’。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到底该由哪个环节先赔偿消费者。”

    根据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任何一方要求支付赔偿金。孙长东解释说:“消费者可以任选让经营者或者厂家先行赔付。赔偿消费者之后,经营者和厂家再通过鉴定、检验或者协商的方式,划分赔偿责任后双方再确定赔偿款由哪一方出。”

    同时,新法还规定,如果违法行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按照“民事优先”原则。即先付清消费者的赔偿款。“这是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来保护。”

    广告——
    明星代言出问题照样追究

    看了某某明星代言的保健品,周大伯买了足足2000多元的产品。没想到,广告里说的效果没达到,倒是把自己的肾脏吃出问题来了。拿着医生的确诊报告,周大伯想讨个说法,但此时,企业已经倒闭了,他想,代言广告的明星总是找得到的,我就去告明星!

    今后,像周大伯这样的想法,有了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新法亮点:

    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

    过去,食品安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标准“打架”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整合,这意味着今后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对于各执法部门来说,今后也就有了统一的执法依据。

    监管部门“一个萝卜一个坑”

    长期以来,从“田间”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看似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在把关,然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部门间责任不清的现象非常突出。

    “新法明确界定了几个部门的工作,最大的特点是把各个部门过去对于食品监管的管理职责、管理的内容、管理的对象做了明确的划分。”贵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孙长东说,该法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明确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等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各司其职,也就是相关监管部门“一个萝卜一个坑”,实现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程监管。对于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监管,造成危害的,将追究相关部门以及领导人的责任。

    小贴士:

    消费者注意索要购物凭证

    在小摊点、流动摊贩处购买食品,大部分都不会开具购物凭证。如果出现问题,很可能出现经营者不承认或者流动摊贩已找不到等情况。消费者即使向执法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也无法受理。

    那么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应注意什么?工商部门提醒:购买食品最好选择正规商店,并索要购物凭证,以便今后维权。
 


    遇到这些违法情况 市民请举报——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例如保健品当药品宣传、食品打出“免检”称号等行为都被定性为“违法行为”。贵阳市工商局提醒广大市民:今后遇到这些情况应拨打12315举报。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能

    把保健品宣传成“药品”的案例现已屡见不鲜,今后,消费者若发现这样的情况应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根据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食品打出“免检”称号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大家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比如,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三鹿奶粉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进口食品标签全外文

    郑小姐喜欢吃进口食品,芒果干、菠萝蜜、进口牛肉干,都是她喜欢的居家零食。小区门口的进口食品店有什么新货,总会电话通知她。老板炫耀似地跟她说:“这是原装进口食品,你看,连中文标签都没有,全英文的。”而郑小姐也从来没有质疑过这些食品的质量问题。

    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必须人人看得懂。包装上还得标注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的,不得销售。

    “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很可能是走私等非法渠道来的,食品安全不能保证,建议大家不要购买。”孙长东说,在进口食品标签上,必须用中文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而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主辅食品,比如婴儿奶粉,则必须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甚至微生物含量,也要注明。

    “问题食品”没下架

    市民如果发现已公布的“问题食品”还在商店销售,可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据了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强调了政府责任。”据悉,按照新法要求,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自制食品没有生产日期

    新法对超市常见的自制食品要求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工商人员提醒:按照规定,自制食品和裸装熟食品的保质期一般是两三天,有些熟食常温下保质期只有4个小时,保质期一过,就应该下架销毁。所以,消费者在购买裸装食品时一定要仔细询问营业员食品生产加工日期和保质期。而一些促销食品大多快到保质期了,所以消费者要慎重购买。

    据悉,新的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标签上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以及成分和保质期等。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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