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异议申请曾被驳回
2008年7月,国家商标局对达能异议申请之一的“爽歪歪”异议案作出了(2008)商标异字第05023号《裁定书》,认定异议人金加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娃哈哈集团申请的“爽歪歪”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之后,达能对商标局的这一裁定提出了异议,要求进行复审。
对此,法律专家指出,达能将与娃哈哈的较量从将合资纠纷扩大到商标领域的这一行为,显然是恶意利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企图实现其低价并购娃哈哈集团的目的的又一拙劣手段。虽然由于审理期限的原因,达能的部分异议、复审申请尚在审查中,但法律肯定是公正的,任何无理甚至无赖的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律终将会还给娃哈哈一个公道!与此同时,法律专家亦发出呼吁,希望藉由立法机关的努力,对现有中国法律程序进行完善和修订,避免某些企业的别有用心,给予商标权利人更为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附录: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娃哈哈集团授权合资公司使用的商标仅限于第1.1所规定的列于附件1中的“娃哈哈”、“非常”商标,包括该合同日期后“所创作或设计的任何使用‘娃哈哈’和‘非常’字样和/或娃哈哈或非常图形的商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3.1条规定,“为避免疑问,甲方(指娃哈哈集团)有权拥有或使用与该等商标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其他商标”,也就是说,娃哈哈集团有权申请注册或使用(包括许可他人使用)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附件1所列之商标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其他任何商标,包括“营养快线”、“爽歪歪”、“激活”、“思慕”等商标。
3、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在2005年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第4条及所更新的被许可商标清单再次确认,娃哈哈集团许可合资公司使用的商标并不包括“营养快线”、“爽歪歪”、“激活”、“思慕”等商标。
基于此,2008年7月,国家商标局对达能异议申请之一的“爽歪歪”异议案作出了(2008)商标异字第05023号《裁定书》,认定异议人金加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娃哈哈集团申请的“爽歪歪”商标应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