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显示在厦的另外两家日资企业也进行类似的“优化”。
“三选一”模式逼退被裁人员
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此次 “人员优化”,厦门市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部长邱先生告诉记者,沃尔玛工会之前和市总工会沟通过一些针对沃尔玛中层的“优化”计划,“沃尔玛方面说这次可能涉及30到40人,但会给员工选择余地,一定会取得职工同意。”
记者还了解到,戴尔裁员也有和产业工会沟通,而且至今工会没有接到一起跨国企业“裁员”方面的职工投诉,邱还说,他们也会密切关注沃尔玛“裁员”的动向。
但厦门劳动局相关部门传来的消息是,关于跨国企业裁员,至今没有一家公司向劳动部门报备。
市劳动局就业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受金融危机影响,新年后很多企业一线员工都没有进城务工,一线员工少了,管理层也要跟着缩减,但为规避法律风险,跨国企业给员工一些 “不愿意选的”选项,让这些多余中层接受“N+1”、“N+3”等补偿方式主动离职。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对那些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不再续约。真正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裁人数就很少,也不用到劳动部门报备了。
【律师支招】
员工可有第四选择
对于厦门多家跨国公司“三选一”的“优化结构”方案,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主任王惠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很多员工是可以有第四项选择的。
王律师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公司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几种特定情况下,企业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而且裁员达20人或职工人数的10%以上也要遵照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方案向劳动部门报告等严格的裁员程序。
以目前披露的厦门跨国企业“裁员方案”看,它们显然不是选择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而是通过提供固定选项,让员工迫于无奈而选择主动辞职,从而规避了法律上的麻烦。事实上员工可以有第四项选择,即可以三项都不选。
王律师分析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改变工作岗位,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三选一”模式中的“降职降薪、平调外地”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职工可以拒绝。当然在劳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员工也可不接受补偿离职。假如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用人单位又要强行解雇的话,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就不是“N+1”或“N+3”的经济补偿了,而是双倍即“N+N”的经济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