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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谁的责任?

时间:2009/4/13 8:44:17 来源:中国报道

  引言:构筑健全的食品安全网,有赖于更深层的政府机构改革。

  2009年6月1日,各界高度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

  此前,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告一段落。

  3月底,中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随后,河北省纪委、监察厅也对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石家庄市政府、省直有关职能部门的14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问责风暴"让处于此事件中的官员人人自危,也让老百姓拍手称快。与此同时,法律也做出公正的裁决,田文华作为三鹿集团董事长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法律制裁。

  据媒体报道,三鹿奶粉事件事发后,河北省用于食用问题奶粉患儿医疗救治的费用达5亿多元人民币。此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毒奶粉事件"的责任企业,共筹集资金约11亿元,用于患儿赔偿。

  然而,对于那些因喝下问题奶粉而遭受病痛折磨的29.4万个小小的身躯,和他们心力交瘁、痛心疾首的父母们来说,任何弥补和挽救的措施,都比不上健康来得更珍贵。

  不安全的年代三鹿奶粉事件以及随后奶业大型企业"三聚氰胺"事件的连锁反应,并非偶然。

  这只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积弊的再一次集中爆发。

  过去几年中,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奶业的事故,始终没有淡出人们的视线,如2004年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2005年光明变质奶、上海"人造奶"等事件,哪一个不让消费者感到心惊肉跳?

  2007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就在食品造假、掺假的人成为过街老鼠的时候,2008年9月,又爆出更为恶劣的三鹿奶粉事件。

  独立学者秋风在博客上表示:在三鹿奶粉事件的时候,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为企业上书国务院,都在保护奶粉企业,这时候所有的监管都是失灵的,因为企业受制于政府,政府以经济增长目标为最主要的政绩考核目标,所以地方政府的官员本能就是保护企业,只要这个企业能给它创造产值。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造成了监管部门在部分企业出问题的时候,自动变成"隐形人",从而对行业"钱规则"长期熟视无睹、放任自流。

  为此,秋风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去行政化,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

  但笔者认为,重构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暂且不说成本是否巨大,就其监管效率来讲,也不一定比现在更高。

  就世界范围来看,食品安全监管,不仅仅是中国的难题。在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的美国,近年来也发生了不少起食品安全事件,包括2006年的"毒菠菜事件"、2008年的"沙门氏菌事件"和2009年的"花生酱事件"等。

  美国总统奥巴马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建立于20世纪初,已经无法满足当今需求。他为此开出的药方是--成立一个新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由卫生和公众服务部以及农业部部长共同担任主席,与其他部门合作,向总统就如何改善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审查和改进食品安全法律和加强执法等问题提出建议。

  由此可见,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在于法律是否健全、是否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看,《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确定了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对食品的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使用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作了相关规定。

  诟病多头管理今年"两会"上,食品安全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而此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多头管理现象,则是讨论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祝义材表示:《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管理模式。其最大问题在于,因为执法部门过多引起的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现象,各方之间相互制约难,相互配合也难。加之我国食品产业链太长、地域太广,在某一个部门的层面,很难面面俱到地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全国政协委员程贻举认为,"执法主体涉及五个部门,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五个部门平行执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尽量减少监管部门,最好相对集中统一到一个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全国政协委员高洪提出。

  在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以消弭各部门的监管缝隙。同时,为突出全程监管,法律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由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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