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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明星”不是法律概念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09/3/18 8:43:52 来源:新浪网

 周俊生/文

  针对引起热议的“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三鹿事件的发生,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严重问题。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是,查遍这个新颁布的法律,其中并没有出现关于“明星”的任何说法。与所谓“明星代言”最接近的是该法第94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把这一条文视作专门针对明星的,那是对这一条文的严重误读。

  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没有专门针对明星制订法律条文,这是符合法理精神的。“明星”只是人们对娱乐、体育等领域中成绩突出的演员、运动员的习惯性称呼,并没有一个严谨的定义。一个演员在一部分人群中会受到拥戴,但在另一部分人群里可能认知度极差。如果这位演员代言的食品出了质量问题,有消费者将该演员告上法庭,那法庭首先面对的便是判断该演员是不是明星,可是到哪里去找法律依据?

  法律需要的是清晰的定义,每个概念都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显然,“明星”词义所具有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不可能进入法律文本。事实上,所谓“虚假宣传”不仅是明星代言。有的媒体连篇累牍地为食品企业做广告,甚至用所谓“软文”对企业进行包装。如果食品质量出了问题,这些媒体显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把“虚假宣传”只限定于明星的行为,那实际上就放过了其他有“虚假宣传”行为的人。

  不必讳言,明星代言常有言过其实之处,这种情况不独食品领域存在,其他产品宣传中也不乏其例。对这种明星代言如何规范,应该是《广告法》的管辖范围,而不能由《食品安全法》越俎代庖。这并不是为明星代言中可能出现的虚假宣传开脱,而是要体现出法律的严谨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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