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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出台前的博弈

时间:2009/3/6 15:17:53 来源:网友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电子监管码”,被企业认为对提高食品安全并无现实作用,且加重企业负担。最终的结果是,二审稿将该规定删除。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情况每天被披露,我们就对照着看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暴露出的问题是否能管得住。”李援说,“几乎是和事件发展同步的,今天看到有问题,加一条,明天又有新的问题了,再加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带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方面继续协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问题。不过类似的坚持在到了最后阶段并不多见,“事实上,到最后三审和四审的时候,部门之间就不再主动说哪块要归我管了,因为归你管你就有责任。”李援笑言。

  被公众高度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月28日出台。此法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时三年,经历四审。

  其间由于涉及多方利益的重新调整,“直到最后四审之时,各种意见仍在不停博弈。”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李援坦言。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之一。

  这其中,既有部委、地方、企业等等之间的意见权衡,亦有全国人大公开征集意见和“三鹿奶粉事件”等事故对完善立法的直接影响。“立法博弈是好事,民主立法就是要各种观点和意见的交锋。”李说。而《食品安全法》作为一个样本,其立法过程中在全国人大平台上的博弈种种,亦是中国民主立法日益成熟的表现。

  一审:避开部门之争,却使责任模糊了

  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动因,不过当时目标是修订《食品卫生法》。此后的几年中,“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所以到了2007年底,“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最终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在当年12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根据南方周末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得的相关记录,初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意见颇多。“应该说一审稿很多地方是原则性规定,比较模糊。”李援说,“当时主要是想尽快提出草案,所以一些条文也尽量不把部门之间的分歧挑起来。”

  这样的好处是,各相关部委不会有反对意见,而最终的博弈,也便都将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平台上进行。

  其时常委会委员们一个主要的意见是,监管体制不清,负责部门不确定。草案一审稿规定的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但并未明确是哪个部门。“一个原因是,相关部委的职能范围,要等到第二年全国‘两会’之后,机构改革方案定下来才可以确定。”李援说。所以,涉及的两个主要部门,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此前也都没有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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