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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五变”能否保安全?

时间:2009/3/6 9:59:40 来源:搜狐网

 编者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两会召开前,历经打磨、吸纳民智、汇聚民意的《食品安全法》破茧而出,这是立法机关送给人民最实在的礼物。然而,仍然有人质疑,它真能给自己带来放心无虑的安全食品吗?

  四“审”出炉

  经过四审、横跨3年,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2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中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实施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虽堪称成果卓著,但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中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随着修订起草工作的展开,风险评估、食品标准统一制定等制度都将引入,这大大超越了“食品卫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洁”范畴。最终,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

  初审

  可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此外,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

  二审

  删除监管码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系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1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1万条。北京奥运会后,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

  三审

  废除免检制度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两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8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田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三审稿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鹿奶粉曾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使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

  四审

  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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