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食品企业“减负”
草案规定:对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修改原因: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加强食品源头监管
草案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修改原因: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