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需更明确”
昨晚,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彭晔指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入“个人广告代言要担责”的条款很有必要。这意味着,今后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代言食品广告时,必须谨慎审查食品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不过,彭晔认为,草案中所提及的“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进一步细化以利操作。他解释说,“连带”的意思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主体同时追责,也可以要求其中一个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消费者选择代言人全部担责的话,对于代言人来说,他获取的广告代言报酬,相对企业的巨额广告费和消费者权益所受到的损害,存在明显不对等,可能根本无力承担。
他还建议,应该在《广告法》的修订及今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做出更加明确的具体规定。
本报记者 廖爱玲
食品安全法草案部分修改
明确民事赔偿优先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修改原因: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保健食品立法严管
草案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原因: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