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获悉,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来源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这一地方法规共有67条。
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