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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条例>今表决 问题食品须主动召回

时间:2007/11/30 9:02:27 来源:网友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将于今天进行表决。修改稿在七大方面进行了改动。

    ■变化一:生产经营规范场外交易最高罚10万

    修改稿规定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在农贸市场外面卖畜禽的行为,最高可以罚款10万元。

    记者注意到,原草案给注水猪等5种违法行为以及企业抵制政府强制召回令开出了最高50万的罚款高限,而在草案修改稿中前者最高面临10万罚款,后者将面临30万罚款。

    ■变化二:食品召回制度问题食品应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企业知道其生产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变化三:基层职责街道可制止食品安全违法

    这次草案修改稿,赋予街道办事处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变化四:地方标准 6类内容可制定地方标准

    草案修改稿明确列出如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等6类内容可制定地方标准。


    ■变化五:群众举报明确食品安全举报途径

    在审议过程中,市民提出应为举报提供方便。因此,修改稿提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电子邮件,属于本部门的举报事项,应及时受理、答复。


    ■变化六:检测费用政府抽检样品应“买单”

    针对食品安全部门抽检的费用问题,修改稿中明确,卫生、质检等部门对食品抽样检测要为此买单。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应把结果告知被抽查的商户。

    ■变化七:法律责任政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担责

    草案修改稿强化了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己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草案修改稿新增了记大过、降职、处分、撤职、开除等罚则,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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