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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实施警示语凤毛麟角

时间:2007/10/12 8:40:22 来源:中国包装网

    “喝吧!感情深,一口闷。”对我们来说,这是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在我国这个传统的礼仪之邦,饮酒不仅是客人热情、好客的体现,更成为一种交流感情、增进友谊的特殊方式。10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正式实施,《通则》规定,凡是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然而记者昨日走访发现,目前市场上标有“警示语”的酒可谓凤毛麟角,大多数人对于这一新规反应很淡然。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密切关注这一事情,必要时将组织对市场的执法检查。

  【事件】新规出台“一波三折”

  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通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凡是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质监部门推荐在酒标签上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据介绍,在酒类包装上标注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警示语,这是我国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

  《通则》的出台可谓一波三折。河南许昌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王英是第一个提出酒厂要在标签上标注“喝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的人,并因此三上法庭;历时8年,她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及白酒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最终促使“劝酒令”的出台。王英的勇气和执著使她去年荣登央视“年度十大法治人物”榜。连日来,王英也一直在市场上走访,看这一规定是否“落了地”。原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通则》,由于酒类企业旧标签库存量太大、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等原因推迟到了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就该规章公布之后延迟实施的问题,有法学专家曾发表评论认为是决策作出之前考虑得不够成熟。任何决策作出之前,有关部门都应请专家针对决策反复进行科学论证,并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信息公开,此外,还要进行信赖保护,不能反复无常,随意修改,否则会破坏决策的公信力。

  【走访】新规落地尚需时日

  昨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思达、左右间等超市和烟酒商店,发现目前市场上标有“警示语”的酒可谓凤毛麟角。

  在省会郑州纬五路的一家思达超市内,记者在白酒货架上找了半天也没看到一瓶标有“警示语”的白酒;在品种琳琅满目的葡萄酒货架上,记者注意到葡萄酒的保质期一般都在8年左右,在这里,依然没有看到“警示语”的身影。

  该超市一位售货员告诉记者,白酒是没有保质期的,时间越长越好,这些酒已经进货很长时间了。当记者询问她是否知道10月1日后酒类产品要标注“警示语”的规定时,她摇了摇头。

  在位于郑州市纬二路的左右间超市内,记者在白酒货架上找到了一盒标有警示语的白酒,该酒是安徽金种子50度白酒,在红色包装盒的左上方标着两行黑体字:“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

  记者随机在超市内询问了几个顾客,其中有两位表示在报纸和电视上看到过关于这个规定的相关报道,但对自己选购酒时是否会注意这
细节,则大多表示不会在意,“只是一个提醒,对产品质量本身并没有影响。”

  采访中,某超市一位姓刘的营业经理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酒类产品卖的大多是以前的存货,10月1日后出厂的产品还很少,因此,如果消费者想买到标注有“警示语”的酒,可能还要等上一段时间。

  【说法】传统习惯VS“警示语”

  对于购买酒时是否会留意酒包装上的“警示语”,人们大致分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警示语”起的作用不大,饮酒已经成了一种习惯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标不标“警示语”没什么影响。在随机采访的20人中(男女各半),持有这种说法的占到了14人,显然占了上风。

  在省直某机关工作的孙先生说,喝酒不是自己想喝多少就喝多少的,来了客人、朋友,大家难免叙叙旧,“喝高了是很正常的,总不能坏了大家的兴致吧”。

  在郑州市红专路住的张大爷今年已经70多岁高龄,他说,自己每天都要喝上几杯白酒,一天不喝,就觉得少了点什么。“我也不多喝,就喝个一二两,有点酒意就行。”

  另一种说法认为,在酒包装上标注“警示语”应该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某公司经理张先生说,喝酒的人都知道喝多了不好,可往往一喝起来就忘了,如果酒包装上有这样的标注,也是一种很好的提醒。在郑州某企业工作的王小姐说,起初也许作用不大,但如果经常看到这样的警示,也许就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声音】质监部门适时组织检查

  《通则》GB10344-2005替代的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饮料酒标签标准》。《通则》规定,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都要在包装上标注警示语,而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将被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炸”等相关警示语。

  与此同时,新规定对酒类产品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也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例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等。

  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过去只是以为只有产品缺斤短两、使用劣质原料、品质有问题等才是质量问题,其实,标示也是产品质量的一部分。《通则》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所有企业必须不打折扣地去执行。该负责人表示,正在密切关注这一事情,必要时将组织对市场的执法检查。

  ▲王英在市场上查看酒类包装上是否印有“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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