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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召回管理规定8月31日实施

时间:2007/9/6 16:34:03 来源:网友

    在食品安全在国内被视为国计民生大事,而中国食品在国际上也备受舆论压力之时,食品召回的实施法规在千呼万唤中中出台。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正式签署发布第98号局令,于8月31日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今后,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终于拥有了制度保障。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直陈,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按照规定,食品生产者当仁不让地成为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而召回的级别被分为三级,一级召回的食品品必须在一天内告知所有销售者和消费者。此外,为保证制度的实施,不安全食品生产者将被处以最多3万元的罚款。华润万家、家乐福等广东主流零售流通企业,以及亨氏、广州酒家等食品企业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欢迎该制度出台,业界今后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将更加有法可依。。但部分消费者却对罚款额不高和担心部门对法规落实不力等方面提出疑虑。

  一级召回食品24小时停售

  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食品召回堪称有力的应急方案,而我国首次出台与实施食品召回有关的法规大纲,彰显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召回级别和各自的召回限期,召回种类,以及事后检讨、责任处罚等方面,都作了较为具体的界定。

  首先,《规定》将食品召回分为三大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即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而被定性为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并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此外,食品召回被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时要实施主动召回,并要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进行备案,则可被定性为主动召回;而企业不主动召回和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则要进行责令召回,有关部门也将向消费者发布警示。

  同时,《规定》强调,不安全食品出现后,即使食品生产者实施了召回,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但食品生产者如果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最高的处罚金额约3万元人民币。

  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召回制度的监督主体被划定为我国质检部门。而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监部门,将肩负起督促工作实施、上传下达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等责任。根据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此外,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要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实施召回填补制度空白

  召回制度的出台备受各方高度关注。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召回制度”继“市场准入制度”之后推行,两者一起将被视为质检部门对“国门”和“厂门”的“双重管理”措施。

  其实,《规定》的颁布并非心血来潮的决定,而有其深厚法律根基和社会客观需要的。由温家宝总理于近年签署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产品的召回进行了具体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上首次提出实行产品召回制度。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正是以此为法律依据的。

  法律专家指出,《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缺陷产品管理和召回制度的空白,更为加强食品产品安全监督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这对规范企业生产行为、重塑市场信誉、改善“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都具划时代意义。

  制度实施须跨数道坎

  不过,食品召回毋庸置疑是一个好东西,但其顺利实施则要面对很多现实问题。

  站在政府部门的角度,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坦承,召回制度能否顺利实施面临数个考验:首先,消费者和企业对召回事件本身的观念急需转变。此前,大家都认为,进行“食品召回”意味着企业声誉受损,因此非万不得已绝不能实施召回。该观念让制度的实施遭遇阻力。食品召回本质上是负责任的行为;其次,我国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规模较小,不知能否承担召回成本。在欧美,食品企业通常通过购买召回保险来转嫁召回成本,从而在情况发生时得到资金支持和应急策略指导,以最低的成本避免危机;最后,我国的食品召回法规体系仍不完善。西方发达国家的召回制度不仅依仗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还有和WTO规则相适应的诚实守信规则和自律制约机制等。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食品召回制度需要生产企业都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正如中国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霍军生教授所说,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基础是拥有食品追溯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小型企业还没有建立这套体系,所以我国有效地施行食品召回体系还任重道远。

  ■链接

  召回制度历史传统

  我国率先实施召回制度是从汽车企业启航的。2004年10月1日,我国在汽车行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后,食品行业召回制度才进入议事日程。此前,广东、浙江、上海、等地已作为试点推行食品召回制度。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正式宣布,我国将在短期内在全国推行食品召回制度。

  ■旁边报道

  作为“舶来品”,历史上率先在汽车行业使用的召回制度受到多方关注。业内专家指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既要参考国外的前车之鉴,也要整合政府力量、民间力量、法律力量、市场力量去联手设防,健全食品召回法规体系,还可以加大国内民间食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培育。而企业负责人、网友和普通消费者则直陈了自身的疑虑。

  三万元罚款震慑不足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情节最严重的需要召回企业的最高罚款约三万元。有网友直陈,这对大企业来说,违法成本实属九牛一毛。此外,违反规定的食品企业应面对更严厉的处理―――“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厂家,不仅要责令召回、予以罚款,还应该停产整顿,待验收合格后再重新开工”。

  据了解,国外对召回企业的处罚相当严厉。在英国,罚款动辄几万英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遭到起诉。而在新加坡,则是永久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得到刑事处罚,再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让其信誉扫地。

  召回制度管大不管小?

  此外,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还担心食品召回制度流于形式,并且只把大企业纳入监管视野,而让小企业游离法外。“小厂的消费人群往往定位于国内中低收入者,用户的食品安全观念和维权意识不太强,要把小食品厂也约束在召回制度内很不容易。”

  据悉,我国17.7万家食品企业当中,十人以下的小企业占72%。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此外,食品从农田走上餐桌,要经过很多环节,这对食品追溯体系提出了挑战。虽然我国中等以上企业都有一套体系,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超市等销售地点,都能找到食品的源头、甚至原材料的生产企业。但多数小型企业都还没有建立这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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