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合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万岗路20号的皖毛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质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由于该公司没有负责人在现场,由本报记者作为第三方签字证明,执法人员决定将告知书留置送达。
昨天上午,记者在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看到,“由于该公司故意生产以次充好、超保质期粽子……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以次充好、超保质期粽子940件,并予以公开销毁;处以罚款5万元整;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当执法人员赶到皖毛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时,只见大门紧闭,厂区冷冷清清,只有几位媒体记者等候在大门外试图采访到公司人员。由于负责人不在公司,执法人员与其联系后得知不能来到现场,最后在本报记者签字证明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留置送达,交给公司门卫。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三天后,行政相对人如无异议,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书》一经送达,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影响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又不起诉、不申请复议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永)